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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毕业生就业报到注意事项

发布人:   来源:   发布日期:2006-02-11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使用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打印、签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厅(局)和各省辖市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省辖市就业的,由厅(局)和各省辖市负责打印并签发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为开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统一交到学校,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或二次就业的,可不签协议书。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须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市人事局、师范类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须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到省就业办审核备案。
    4.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省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须经市(地)以上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5.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作用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
    2.毕业生报到后,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户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交工作单位留存。

四、就业报到证的办理程序
    (1)毕业生就业手续一般由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采用集中办理和分期分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由学校集中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一般在6月至7月上旬。毕业后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交到学校,由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到省直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同时应持省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到省直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接收单位。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到省、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到乡(镇)机关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凭省委组织部省选调生录用通知办理;考取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凭接收单位证明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办理。
    (4)每个毕业生办完全部离校手续后,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毕业生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到学校的有关部门领取户口迁移证,方可到用人单位报到。
    (6)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继续择业,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7)参加专升本录取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不办理就业报到证。如考取专升本院校但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到校学习,需要就业的,可到录取学校开具退学证明,然后到毕业的专科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

五、省外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所需手续
    报到时间:在2年择业期内
    需要材料:
        (1)毕业证原件;
        (2)就业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3)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直事业单位的,携带河南省人事厅核发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4)非河南省生源毕业生(即在外省参加高考的毕业生)须携带当年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该审批表可到就读高校招生部门查询)。

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签手续
    (一)改签时间
        在择业期内办理改签手续(两年择业期)
    (二)改签条件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国范围内就业。
        ●省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改签到省会城市以外单位或出省的;允许省会城市生源和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改签到省会城市单位就业的。
        ●省外学校毕业生。改签到省辖市、省直(含省直非国有单位)和部属单位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改签到省外的,有关单位出具同意改派意见后,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办理。
    (三)改签材料
    符合改签条件的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改签材料:
        1.个人改签申请。
        2.已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改签须由原接收单位或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同意改派意见。没有签订过就业协议书的省内生源被介绍回生源所在地并且在本地没有就业的,在择业期内跨省、跨市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签署同意改签意见。
        3.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有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到省直事业单位的必须同时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四)改签办理程序
        先由经办人初审,再由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办理改签手续,最后由负责印章管理的同志盖章。

七、户籍关系的迁转
    户籍关系的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者,由学校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由毕业生携带至就业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籍关系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可以将户口暂时存放学校继续择业,其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随时办理转迁手续。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县(市)人事部门。
        (2)办理人事代理的,户口迁至人事代理部门。
        (3)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择业期内有意愿到省辖市就业的,由个人写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核后统一报省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经复核无误后,由省就业办签发《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该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
    (三)毕业研究生、重点大学毕业本科生,在我省有就业意愿的携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历证书到省就业办报到,审核、盖章后直接凭就业报到证、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和《单位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

八、有效证件丢失后的补办程序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的补办程序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和学校出具《遗失证明》。在择业期内,由学校统一办理,重新补发新证,并在备注栏里注明“遗失补发”;超过择业期的,不再补发新证,只开具《遗失证明》。
    (二)《毕业证书》丢失后的补办程序
        按国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后,可以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照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学历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同等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补办《学历证明书》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毕业证书》丢失后,应登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并向毕业学校申请补办,写出书面材料,写清自己的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以及所学专业、年龄、性别和现工作单位等。
        2.毕业学校对其情况核查无误后,将其材料和录取审批表材料一同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申办《学历证明书》。
        3.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情况核准后,可补发《学历证明书》。
        4.由原毕业学校具体办理并加盖印章。
    (三)户籍关系丢失的补办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写清证件丢失的原因,证件迁出和迁往的地点及编号,申请补办。
        2.由迁往所在地乡镇户籍关系管理部门及县以上户籍关系管理部门出具未入户的证明。
        3.到学校户籍关系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填写《户籍关系补发审批表》。
        4.由户籍关系迁出部门依据迁出原始材料,核对无误,给予审批补发,并在补发证件上注明原号码的证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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