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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作者:保卫处 时间:2013年09月09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郑州大学校园内(包括了附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所有设备、设施均在本条例管理之内。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入校园网,必须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学校网络中心审批,并书面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入网。通过其他渠道上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书面报保卫处备案。

郑州大学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范围内计算机入网的审批和管理,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郑州大学计算机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设备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及时消除五危及企业网络设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计算机房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有规章制度;要有防水、防火、防霉、防盗、防霉等措施;各种防护设备要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六条 要预防计算机病毒传播,配置杀毒软件,不使用不明软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操作和查找、发布信息。学生上机期间,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离岗、t脱岗和上岗。要建立严格工作日志制度,按要求详细记录每个人和每台机器的使用上机的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园网络设备(包括通信电缆等基础设施),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凡使用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秘密,不得制造、查阅、复制、传播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对利用其他方式上网的其他用户,各单位负有管理、教育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教学、科研和管理用机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 事故与案件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出现的计算机被盗、被破坏和信息系统发生的案(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公安(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并报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情节轻重,对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如各单位计算机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和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郑州大学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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