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漫步于鲜花小径,还是行驶在校园林荫大道,当你沉浸在书香氤氲的美丽校园时,也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在校园道路上违规行驶、无序停放等不和谐的色彩,不仅扰乱了校园的和谐氛围,还对师生们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需要你我的共同参与,在此我们特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文明交通、绿色出行!
群防群治,畅通校园在行动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文明出行意识,营造平安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和秩序,保卫处(部)紧紧围绕平安校园工作目标,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校团委等多部门,不断细化和完善措施,结合校园内非机动车超速、随意穿行、逆行、乱停乱放等交通乱象,联合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校园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倡导全校师生文明出行。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志愿者共同参与,辅助校园交通秩序治理,强化治理成效。
校园非机动车
安全事故警示案例及提醒
近年来,校园内以电动车为代表的非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进而导致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路权博弈、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缺乏规范骑行等问题出现,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校园交通事故与非机动车有关的占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多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超速驾驶、与机动车抢行、逆向行驶、骑行时使用手机、突然猛拐等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电动车自燃现象及飞线充电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屡屡发生。现选取部分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师生以案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1: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期间看手机
某高校在读本科生姜某某骑行电动车,在路上将一名斜向穿行的老师撞倒。经监控查看,姜某某当时左手持手机,右手操控电动车电门,一边骑行一边查看手机。被撞老师倒地不起,姜某某联系120后一起前往医院,经诊断被撞老师骶骨骨折、尾骨骨折。交警事故科认定姜某某全责。
案例2: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校园内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严重,主要集中在学生食堂门前道路、厚德大道眉湖景观桥、荷园商业街门口,图书馆西广场附近,东门内广场附近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造成校内交通拥堵、消防通道阻塞,给广大师生出行造成不便,增加安全隐患;影响校容校貌,破坏了校园良好的形象和美好的校园环境。
案例3:电动车超速行驶
某高校在读本科生王某某骑行电动车,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在路口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后倒地。事故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左脚脚踝受伤,机动车与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现场沟通确认,电动车驾驶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承担机动车维修费用,对自己超速驾驶的行为深感悔过。
案例4:非机动车逆行
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梁某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因避让不及与正常行驶的黑色机动车发生剐蹭。事故造成机动车与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现场沟通确认,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5:电动车自燃
楼道内的电动车燃烧后危险性成倍增加,因电动自行车车身、围挡、坐垫普遍采用高分子可燃材料,起火后90秒温度可达200摄氏度,120秒后电动车开始爆炸,浓烟将会笼罩整个楼道,会释放大量有毒烟气,并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就会致人中毒窒息死亡。
案例6:电动车飞线充电
电动自行车在户外私拉乱接电线充电,裸露在外的电线经过暴晒、雨淋,容易漏电引发火灾,如果电线老化或者电动车本身电瓶出现了问题,更容易发生火灾。
7. 电动车违规载人
校园的道路上进程可以看到有电动车违规载人的现象,有时还载有多人。
师生一小步,安全文明一大步
-你知道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吗?
-你知道哪些道路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吗?
-你知道非机动车在何处禁止停放吗?
-如果你对《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还有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快来跟我一起学习吧
保卫处提醒广大师生:遵守交通规则是保证自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
附件: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规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
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
(三)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不得醉酒驾驶;
(五)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六)禁止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禁止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二)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
(四)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在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经营范围内停放的,应当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在指定地点规范停放。
第三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处;
(二)道路交叉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盲道;
(四)机动车车道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号牌,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