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

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教师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郑州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院系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研究院主要负责: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院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为院系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五)帮助起草成立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负责与合作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

    (六)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委托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资产公司可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并创办具有学科优势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九条  学校鼓励与学科建设密切关系的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创建学科型公司,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学科建设。

    学校投入学科型公司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划入资产公司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股权奖励。

    第十条  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院。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等要素。

    第十一条  研究院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研究院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研究院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型公司。分兼职和专职创业两种。

    兼职创业人员是指在完成原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学科型公司的人员。学校将结合其创新创业工作,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专职创业人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学校的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公司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编制和人事关系三年,期间不参加学校考核,学校不再承担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三年后可申请返回学校,竞聘上岗,也可直接调出。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得的净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技术股权收益两种。

    1、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学校、院系和成果完成人按20%:10%:7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20%:8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非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3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学校所持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20%: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院系和专利发明人分别所有。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

    第十八条  凡进入研究院,由研究院资助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同上,分配主体为研究院、院系和成果完成人。

    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处置研究院直接转让收益、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研究院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可在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

    第十九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各院系的考核指标。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对成果转化完成人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  技术入股所分得的红利以及成果完成人转让获得的收益转入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科技人员当年进校的科研经费,此部分经费只作工作量考核使用,不再参加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转化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成果入股、创办学科型公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上交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