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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06 阅读次数: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2年全省科技活动周的通知》精神,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将举办2022年郑州市科技活动周活动,主题为“走进科技,你我同行”。研究院作为集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人才培养为一体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始终以提升公民科学素养为己任,助力郑州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下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要点内容,今天跟大家悉心分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1993年到2007年再到2021年,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领域发生历史性改变、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也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在此背景下,修改完善科技进步法的需求尤为迫切。修订着重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治保障。

科技进步法设立“监督管理”专章,补上了科技监督管理的制度短板,提出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建设、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具体措施,其中,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禁止学术论文及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等一系列监管细则都是首次被写入国家法律。

 

亮点

1.科技工作者日

将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写入法律,这是对科技工作者很大的鼓舞,自国务院批准以来,2022年已经是第6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2.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制度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力度,增加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3.立法鼓励女性科技人员发挥更大作用

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4.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

增加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1.颁布时间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

旨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共分为6章34条,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3.科普的性质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4.科普总原则

政府为主导,社会普遍参与。

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科普不能由国家包办,更不能由一个部门独办,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互为代替的,要坚持政府简政放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保障措施

1.经费支持

规定了各级政府要有专门用于科普的必要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2.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3.设立基金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4.设施建设

为缩小差距,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加强科普设施建设的规定。


违反《科普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