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三:
见义勇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实施见义勇为遭受损失的,主张由事故车辆方的保险公司直接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余某与唐某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锦江支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锦泰保险成都分公司)等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川01民终104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唐某良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救助被卡车内的熊某、王某而受伤,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唐某良的损害并不是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唐某良并不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即唐某良的损失并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同时,人保锦江支公司也并非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而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履行赔偿义务,故本案唐某良的损失不应当由人保锦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