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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日期:2017-03-30 信息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办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增进师生感情,加强师生沟通,促进我院本科生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我院决定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现结合学校以及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全日制本科生,以其学业为核心,兼顾生活、心理、素质等方面指导的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顺利实施,我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学办和各系系主任等组成,具体负责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优秀导师的评选等。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v  导师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指导教师,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五条   帮助学生了解本学科、本专业科学研究方法和前沿动态,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指导学生确立符合社会需求及自身特点的成才目标。

第六条   关注学生的学习进程,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能力,针对学生专业发展方向的选择、学习潜质的挖掘、职业生涯的设计等方面进行个性化指导。

第七条   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科研实践创新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端正就业态度,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 关心学生,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完善的知识结构,教学经验丰富,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了解、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五章  导师的考核及待遇

第十二条   导师考核采取量化方式进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教学办统筹组织。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工作量及报酬,由院系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年终纳入教师整体分配方案。



公共管理学院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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