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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郑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05-31 10:39:02  浏览: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政〔202128

 

校内各单位:

《郑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021524

 

郑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根据外交部《关于同意授予北京工业大学等36双一流建设高校一定的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函》(外外管函〔20205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教人厅〔20157号)、《省委外办关于因公护照签发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豫外委办〔201962号)、《河南省全面加强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外委办〔202016号)、《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 郑州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意见(试行)》(郑大党发〔2018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应邀赴国(境)外进行的、为期90天以内(不含90天,在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出访,分为一般性公务出访和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两大类。

一般性公务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国际组织和企业单位等之间的工作交流。

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具体包括:

(一)出国(境)进行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学习进修、教学项目课程对接,赴国(境)外教育机构任教或示范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科学领域或学科范围内的研究,参加有组织的教育科研交流项目等活动;

(二)出国(境)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对外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境)执行国家以及地方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规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

(三)出席重要国际会议或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四)在教育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出国(境)执行与其在国际组织中的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岗位聘用的在职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人员、协议聘用人员、A类人事代理人员、B类人才派遣人员、计划内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经学校研究后上报河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外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港澳办”)等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坚持“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原则。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拟出访人员和组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底前填报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各单位对本单位一般性公务出访计划和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类出访计划进行统筹,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备案。出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严格按照年度出访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出访的,在计划总量中调剂,原则上不突破年度计划总量。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涉及以下事宜的,应当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现任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二)赴港澳地区涉及官方交往或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出访任务;

(三)出访任务(包括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涉及人权、民族、台湾、宗教、意识形态等敏感或热点问题;

(四)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控、核合作、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

(五)向未建交国家派出团组或人员。

第七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接受省委外办、省政府港澳办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核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备案工作;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备案工作;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权限负责审核预算和经费核销工作;校纪委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纪律检查及监察工作。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以及前往免签证国家和地区的出国证明等事宜,由省委外办负责办理。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的证件、签注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港澳办负责办理。

因公临时赴台湾地区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务确认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 正校级领导一般性公务出访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校级人员一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此规定是指有必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校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或2年可以享受1次因公出国(境)待遇。

第十条 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一)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二)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或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或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三)已离(退)休人员,或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境);

(三)因公临时出访人员的随访家属;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实行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出访人员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并完成初审,出访人员再按程序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其中,涉密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初审后须先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备案工作。各相关单位审批人员要对出访人员的出访目的、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访时限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各类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流程如下:

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经由组织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最后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除校领导、处级干部外,其他人员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含学科经费)、科研经费出访的,由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经费证明,人事部门备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授权范围内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对于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对于校级领导的出访任务及学校无审批权的任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出访管理

第十五条 出访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函必须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名;邀请单位、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办理邀请函。

第十六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访团组须事前通过校园网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出访国家(地区)、任务、往返航线、邀请人、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审核审批,财务处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除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外,一般应利用假期进行,不得使用学校的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严禁随意更改访问内容。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九条 一般性公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做到人事相符,尽量精简团组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严禁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一般性公务出访团组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或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要访问往返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1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应理解为必须用满。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第二条所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带学生海外实习访学、研修培训、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单位与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十一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带学生参加实习访学、研修培训或参加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议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并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宣传展览、海外人才招聘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出国和赴香港或澳门地区连续因公出访时须同时申请并审批,在香港或澳门地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且须提供联程机票。

第二十四条 因公赴台湾地区执行学术类任务一般不超过7天(含);超过7天的学术类任务(会议除外),须提交经所在单位签批的实质性详细说明或计划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学生团组的带队老师人数,15人(含)以内学生交流团组,带队老师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15人以上团组,带队老师人数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带队老师应以专业教师和辅导员为主,学生团组任务要以专业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践为主。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回国(境)后,应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出访报告提交给本单位党组织研究评估,并填写《因公出访成果评估清单》。

处级以下团组应于回国(境)后1个月内将由团长签署的出访报告、全体团员签字的出访期间实际日程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在所在单位内公示,并提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校级出国团组应于回国后1个月内将由团长签署的出访报告和《因公出访成果评估清单》一式10份,《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信息反馈清单》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一式2份,报送省委外办。校级赴港澳团组,出访报告等材料报送省政府港澳办。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必须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并办理因公证照,持因公证照执行出访任务。严禁持因私普通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证照。如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需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拥有外国国籍的教学科研人员,应邀赴国外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的;拥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教学科研人员,赴该居留权所在国进行学术交流的;教学科研人员持因私普通护照在国外期间,应邀在国外因公临时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的。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我校人员参加双跨团组,组团单位应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及其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单位。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控制经费预算规模。严格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审核出国(境)费用,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如遇极端天气、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外停留天数增加的,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准后,可报销相关费用,所超出天数费用,按相关规定确定报销额度。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工作。人事处加强人事信息复核工作;组织部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身份复核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涉密人员相关信息复核工作;财务处加强外事经费预决算管理;纪委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涉及因公临时出国(境)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线索加大查办力度。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的规定,郑州大学教职工的公务普通护照由省委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政府港澳办保管。

第三十四条 出访人员回国(境)后,7天(含)内须将所持因公证照交回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对逾期未上缴者,暂停受理其因公出访业务。待其归还证照并提交未按期归还证照书面合理解释后,方可重新受理其因公出访业务。对拒不上缴者,视情节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国(境)人员,自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将因公证照交回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我校的人员,应自发生相应变动5个工作日(含)内将所持因公证照交回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

第三十七条 持(证)照人在境内将因公证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报告,省委外办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其护照,省政府港澳办按规定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注销其通行证。

因公证照在境外遗失,持(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或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及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并由其报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回国(境)后,及时向省委外办和省政府港澳办交回补发的证件。

凡发生因公证照遗失情况的,均须由派出单位及当事人第一时间作出书面说明,注明持(证)照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遗失地点、遗失原因。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前教育培训制度。出访人员出国(境)前须接受外交政策、国别政策、外事纪律、“三防”教育、礼宾礼仪、文明出访、人财物安全和领事保护等内容的行前教育培训。出访人员均须签署《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纪律告知书》,并严格遵守其各项规定要求。

第三十九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出访人员应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做任何有损国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四十条 出访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涉密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一律不得带(寄)往境外。

第四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出访人员,学校将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函询或诫勉,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持因私普通证件的;

(三)因私出国(境)持因公证照的;

(四)违反因公证照管理规定的;

(五)擅自更改行程的;

(六)违反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外事纪律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回国(境)后报告制度,瞒报漏报的。

第七章 监管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因公出访团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把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关,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有效地安排出国(境)团组。出国(境)团组要坚持遵循“六对”要求(对事、对口、对点、对路、对数和对规),确保出访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十四条 完善联合检查机制,及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违纪违规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通知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5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