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血压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高血压研究会(英文:Henan Hypertension Rearch Socient缩写HHRS ) .
第二条 河南省高血压研究会是由河南省从事有关高血压疾病研究、预防、治疗、宣传、教育工作者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 社会组织.
第三条 河南省高血压研究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领域内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组织进行高血压     及相关疾病防治的基础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医疗保健、教育宣传咨询活动,以提高我省高血压疾病的防治研究水平,造福于全省高血压病人.
第四条 河南省高血压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高血压研究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高血压研究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血压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高血压发病机制及高血压相关疾病的基础与临床研究;
(二)组织全省范围内高血压疾病学术研究,推广高血压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
(三)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高血压防治科研工作的宣传、教育、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河南省高血压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减免费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届交纳个人会员费50 元,每届交纳团体会员费2000 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一般情况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七)具有高级学术(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若因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任会计,并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 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志愿为本会义务工作,可以获得不定期、不定额的加班劳务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巧日内,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八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