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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3/14 发布人:赵笑统 浏览次数:

校研究生〔2017〕5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学生〔2017〕1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被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国际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由本人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日结束前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从规定的报到之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培养单位对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报研究生院备案,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过程发现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本信息核对。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研究生入学考试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组织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防止舞弊现象发生。

(二)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在新生报到后,学校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研究生入学成绩严重不符、测试试卷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有差异的新生要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对艺术和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专业测试复核。

(三)身心健康复查。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身体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以按照第六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短期可治愈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时长超过一个月者;

(三)应征入伍或者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农村学校教学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不能到校学习者;

(四)个人因创业等正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因上述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属(一)(二)两种情况的,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学校获得核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属(三)(四)两种情况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保留年限依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服务年限而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七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于入学年份的6月份提出入学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审批表》。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复学时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后两周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培养单位在开学后三天内汇总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的,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完备相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由学校及培养单位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条 研究生请假的审核要求:

(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同意,由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周及以内的,由各培养单位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的,还需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因科研、实习等学习因素需要离校外出超过两周,也需要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三)研究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未请假处理;

(四)一学期病、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因培养环节需要,研究生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全日制研究生仅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申请因私出国、出境,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定向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的申请还需定向单位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培养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和日常教育管理无关的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进行学习和考核,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成绩按A、B、C、D四个等级制计分。百分制成绩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等级制成绩C级及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考核,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事前必须请假并申请缓考。获批缓考者随下一年级课程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成绩管理按《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校研究生〔2016〕1号)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超过1个月者;

(二)在1个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育者;

(四)在校研究生参军者;

(五)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习者;

(六)申请中断学习创业者;

(七)其它原因申请休学者。

第十八条 休学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填写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需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因创业休学需提交创业计划书;其它原因休学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研究生休学经导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2学年,其它情况最长不超过1学年。国家如有特殊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学期满后未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由本人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及复学的建议,由导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符合退学条件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换导师。如确有如下特殊原因之一的可以在本专业转导师:

(一)原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二)原导师工作调动的,一般应在工作调动之前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更换导师;

(三)原导师出国一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若无合适人选则需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配备副导师或更换导师。

第二十四条 转导师办理程序

(一)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二)原导师签署意见。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三)拟任导师签署意见;

(四)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

(五)向研究生院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专业与录取专业一致,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转专业的;

(二)因学科调整,研究生所在的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的;

(三)研究生的导师因调动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他人继续指导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非国家有政策规定外,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由当年录取分数较低专业转向录取分数较高专业者;

(二)申请跨一级学科转专业者;

(三)申请跨学位类型转专业者;

(四)研究生入学第三学期及以后转专业者;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者;

(六)调剂录取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专业要求

(一)原则上研究生入学一学年后才能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研究生转专业需原导师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三)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学位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确认手续,认可所修学分;

(四)研究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奖助金类别由转入专业的培养单位重新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二)研究生转专业经原导师同意后,需经转出专业所属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专业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由拟转入专业导师签署意见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属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

(四)拟转入专业所属培养单位将申请表、辅助材料、考核形式及会议纪要于每年12月份最后一周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长签字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入我校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身心健康,无不适应在拟转入学科专业学习现象;

(二)原转出学校层次不低于我校;

(三)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考核。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校不接受其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四)跨学科门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程序

(一)拟转入我校者征得原学校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二)研究生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由拟转入专业培养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认为符合我校培养条件且有能力培养者,征得拟转入导师、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接收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研究生院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河南省教育厅后,再按我校转学条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自动注销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经核实在入学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二)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终止学业者。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处理意见,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二)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见第四十四条)不能完成学业且未申请延期者或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符合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者;

(八)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办理程序

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至(七)项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难于联系研究生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培养单位将拟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根据第三十五条第(八)项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分管校长批准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转为博士研究生一年后,经考核不宜攻读博士学位,或者本人不愿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可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将其博士研究生学籍转为硕士研究生学籍,原博士研究生学籍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校学生〔2017〕10号)应予开除学籍的。

第三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查处结果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报省级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在学校发文或者办理好退学申请后一周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二)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决定文件下发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颁发任何学习证明。难于联系到研究生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校学生〔2017〕10号)进行申诉。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自动注销学籍。由学生生前所在培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制为4年。直博生研究生阶段学制为5年。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延期期限内适当延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为半年或者一年,须逐次申请和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3年;博士研究生延期期限最长为3年。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相应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学年限。

第四十七条 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于每年5月或11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本人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各单位将申请表汇总,于每年6月或者12月最后一周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且未申请延期者,按退学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修完培养计划全部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期满,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按培养计划学习且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或学习不满1年的退学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均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相关证书。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它学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习证明、学位证书;已发放的证书、证明,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出具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设计印发。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学历电子注册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需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郑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六十条 需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的材料为: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录取登记表、体格检查表;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等证明材料;郑州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成绩表;郑州大学学位申请书、郑州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等。

第六十一条 定向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寄发定向单位,或由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自取证明,由本人领取。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究生〔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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