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词{}的用字研究(四)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7-06-20 点击数:

陈安琪

 用字位“柒”“”记录

假借用字位“柒”和“㭍”记录数词{},在敦煌出土的契据文数中已经比较常见,到宋元以后,在各种文书尤其是官方文书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使用。

“㭍”实为“柒”省去一笔的字形,这种省笔实际上造成了二字构件的差异:“冫”与“氵”都是独立的汉字构件,二者不同,所以我们将两字分立为两个字位。但我们仍将两字作为一组进行讨论,这也是站在古人对这两个字的认识的角度出发的。在古人的文字观念中,这两个字是没有区别的。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事实:第一,古代字书、韵书从未同时收录“柒”“㭍”二字,只会收其中之一;第二,在某些字书中,记录同一个数词{}的大写字形,既有“柒”,也有“㭍”,如《康熙字典》中字头用“柒”,而“七”字下说解也用了“㭍”;第三,字书、韵书在引用其他文献中的“柒”“㭍”二字时,所用字形不一定与原书完全相同,原书作“柒”者,在引文中有可能写作“㭍”,反之亦然,即两字往往交错使用,并不加以区别,如《康熙字典》“七”字下引《正字通》用“㭍”,而《正字通》本来用“柒”。由以上三点可知“柒”“㭍”二字在古人的观念和实际使用中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我们将这两个字位划为一类进行讨论。不必区分两个字形时,则统称为“柒组字”。

“柒”组字是“漆”字的俗写,本用职能是记录{漆树}{漆汁}等词项。《山海经·西山经》:“又西百二十里曰刚山,多柒木。”此即用其本义。记录数词{}是“柒”组字的借用职能。

假借“柒”组字记录数词{},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他人篡改。这与两汉时期假借“桼”记录数词{}以防止“七”“十”混淆的目的不同。“七”字形体简单,容易改动,而“柒”组字较为复杂,不易改为其他数字。假借“柒”组字记录数词{},主要见于契据、会计、财政、籍历等文书,一般文献中的数词{}仍用“七”记录,可以看出非常明显的防篡改意图。这种现象敦煌出土文献中就已经十分明显了,“柒”组字在敦煌文献中仅见于契据、会计、财政、籍历等文书,而其他类型的文献如佛经、算经、变文、诗赋等,数词{}全部使用字位“七”记录。

(一)用字位“柒”记录

“柒”是“漆”的俗字,记录{漆树}及其相关词项,最初的写法是“”,即以“漆”右侧构件“桼”的俗字“𣎽”替换“桼”。唐代石刻《干禄字书》(明拓本):“……、漆,并上俗下正。”其中的“柒”即其早期写法。后来“水”移到“木”上方,变为“㲺”在上、“木”在下,即今天的“柒”字。“柒”字虽然变换了构件位置,但其形体构意没有随之改变,不能分析为从木、从㲺或从木、㲺声,因此我们将二者归为同一个字位“柒”。

假借“柒”字记录数词{}的用法最早可追溯到南北朝以前。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北凉神玺三年(399)仓曹贷粮文书》中有“石”“拾斛”等字,蒋礼鸿先生认为“”即“柒”,张涌泉先生则指出这是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有明确纪年的最早的大写数字。[1]

在记数时假借“柒”组字记录数词{},在这一时期还不是普遍现象,但到了敦煌出土的隋唐契据、会计文书中,“柒”组字用于记数就已经十分普遍了,这一时期也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大写数字系统。从这一时期开始,“漆”与“柒”组字已经不完全是繁简、正俗的关系了。“柒”组字在记录{漆树}等词项的同时,也承担了记录数词{}的职能,而在同一批文献中“漆”组字没有记录数词{}的职能,二者有所区别。到了宋元以后,使用“柒”组字记录数词{}更是成为奏议、政书、会计等文献用字的通例,用来记录日期、人数、账目、官阶等比较重要的数字。

“柒”组字在出土敦煌文献及宋元以后的刻本、抄本中,习惯写作省一笔的“㭍”,作“柒”者较少,在唐代部分墓志中则作“柒”。 作“柒”者举例如下:

(1)以开元拾年柒月贰拾伍日遘疾,终于东京寿安县之别业。(唐《张璬墓志》

(2)仁宗……洪武拾壹年柒月贰拾叁生于凤阳。(《明实录·仁宗昭皇帝实录》(红格钞本))

(3)实在塘陆百肆拾陆顷柒拾玖亩伍分伍厘贰毫贰丝捌忽。(《(雍正)浙江通志·田赋·金华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近代以来,“柒”组字仍用于记录日期、账目等,在相对规范的印刷体中都统一写作“柒”。当代“柒”字则主要用来记录与会计、金融有关的数字,记录日期比较少见。

(二)用字位“”记录

“㭍”是“柒”字省略一点的写法,前文已经提到,这两个字在实际使用职能和古人的文字观念中上没有差别。但因为这种省写导致了二字左上部构件不同,我们将它们分立为不同的字位,以便全面反映数词{}的用字情况。

敦煌出土文献及的会计财政文书、牒状籍历文书中,绝大部分数词{}都写作“㭍”,并与其他大写数字配套使用。如:

(4)㭍阡伍伯玖拾玖硕玖㪷贰胜捌合粟。(《唐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牃》P.3348.V

(5)叔承嗣年㭍拾㭍岁。……妻张年肆拾㭍岁。(《唐大历四年沙州炖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S.514

敦煌非财政、牒状类文献偶有不与其他大写数字配套使用的“㭍”,这类“㭍”字可能没有防篡改的意图,可能是出于用字习惯或为了体现庄重感,如:

(6)天福㭍年四月廿日题记。(《后晋故归义军节度班首都头知管内都牢城使阎府君胜全(盈进)写真赞并序》P.3718

(7)于时太平兴国㭍年壬午岁二月廿日立契……(《宋太平兴国七年吕住盈、阿鸾兄弟典卖土地契》S.1398

宋元直到明清的刻本、抄本中的大写数词{}也是以作“㭍”者为多。如:

(8)在州及外县寨专副杨晸等下山白草共肆万㭍阡伍伯陆拾肆束。(《欧阳文忠公集·河东奉使奏草卷下·乞罢刈白草札子》(宋庆元二年刻本))

(9)绵㭍仟陆伯伍拾㭍斤㭍两伍分㭍厘。(元《金陵新志》(元至正四年刊本)

(10)戊子,发太仓银贰万贰千㭍百余两于大同。(《明实录·世宗肃皇帝实录》(红格钞本))

(11)围大陆尺贰寸、长柒丈㭍尺桅木壹根,计银叁拾㭍两。(清《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

近代以来大写数词{}在印刷体中不再采用“㭍”字,统一使用“柒”。但“㭍”字仍然存在于手写体中。如《申报》中刊登的一些采用手写体的银行广告,数词{}的大写均作“㭍”。

从唐代以后一直到现代,“柒”组字作为大写形式记录数词{}都是非常普遍的。但如果从数词{}用字的总体情况来看,“柒”组字的总数还是远远少于“七”。“柒”组字记录数词{}的职能仅限于一些特定内容,而“七”的使用范围更广。“柒”组字涉及的内容,也可以用“七”记录,而一般领域的数词{}不需要用大写。即使是比较严谨的官方文书,在使用“柒”组字记录较为重要的数字的同时,也使用“七”记录这些重要数字。检索宋元时期官方文书中的数词{},我们发现元代《通制条格》(明抄本[2])中大写用例较多。《通制条格》在论及重要数字的时候多用大写,但同时也有一些用小写的例子:论及官阶既有“㭍品”(15例),也有“七品”(5例);论及粮食账目既有“㭍合”(2例)也有“七升”(2例)“七合”(1例)。同样是元代的《南台备要》(永乐大典本)也大写小写同时使用:论及官员月俸,有“㭍拾㭍贯陆钱叁分”的大写形式,也有“六两六钱六分七厘”的小写形式,而且小写形式比大写形式数量还多。这说明人们虽然在记录账目等重要数据时有意使用大写形式来防止他人篡改,但仍没有在这些领域彻底废弃“七”字。现代的情况也与之类似,并非所有涉及账目、等级的数词都用大写,只有在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或凭证作用的文件、单据中使用。

本文为《数词{}的用字研究》一文第五部分,收入李运富主编《汉字职用研究使用现象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9月)。



[1] 张涌泉.汉语俗字研究.P371

[2] 虽为明抄本,但元明相距甚近,且元代文书在明代已经不具有效力,明人抄写时也就没有必要出于防伪的目的而故意改写其中的大小写数字。且从明抄本中数字大小写并存的情况来看,该抄本数字应该未经改动,否则应当统一。因此我们认为明抄本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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