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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学习宣传民法典

作者: 时间:2020-07-14 点击数: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通知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全国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通知要求,要创新宣传形式,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民法典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把民法典宣传融入各类法治宣传阵地,推动民法典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大力开展新闻宣传,坚持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相结合,组织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及所属网站、新媒体精心策划、集中报道,推出权威访谈、开设专栏,刊播系列评论言论和理论文章;积极开展网络宣传,依托各类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现代传播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开展灵活生动的网上宣传,精心创作民法典网络文化产品,举办网络讲座、网络访谈、网上展览等,增强民法典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抓好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把民法典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必修课,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法重要内容,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大民法典在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中的内容占比;加强理论研究阐释,编写适应基层群众接受习惯的系列通俗理论读物;切实加强实践引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民法典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让人们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民法典知识,迅速掀起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的热潮。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中,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引导人民群众深刻认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等制度,加强工作督导检查,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开展分众化、对象化宣传,注重群众参与互动,增强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2020年5月28日下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由民法总则和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7编1260条,涵盖了一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生活,是一部囊括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民事法律基本法的法典,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经历了34年的历程,最终成就了这部《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法制史上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并将正式实施。

 

《民法典》亮点解读

 

一、总则编

【亮点1】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解读】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第一编,起着对民法典的统领作用,总则编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主体制度、权利体系等等。其中,对胎儿权利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被认为是最大的亮点之一。而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如果是婚外所生的胎儿,也享有《民法典》中的权利。他表示,不管胎儿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得到确认和保障。

【亮点2】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亮点解读】比如,常常有小朋友偷偷拿起爸爸的手机给游戏充值数万元,这种民事行为有效还是无效呢。“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相当于跟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家长的同意或者是默认,则可以主张返还。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或智力相仿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一件小玩具,理应成立合法、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 物权编

【亮点1】保障业主的收益分配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亮点解读】 日常生活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且相关收支情况也不公开。对此,《民法典》增加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民法典》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为今后业主行使、维护自己的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利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亮点2】70年住宅所有权到期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亮点解读】 既然是自动续期,那么续期周期为多少年意义就不是特别重要了。现在的重点是:续期费用该怎么算,会不会又要交上一大笔钱?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民法典上为此留出了立法空间。至于怎么补缴、补缴多少,对此讨论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因为我们根本无法预想几十年后国家制度是怎样。另外,《民法典》也规定了,在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举个例子,我们从开发商购得一处房产,开发商自2010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我们是在2015年实际交房入住,按照一般70年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年限等到2080年期满之后,该块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房主也将继续拥有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但如果是在2050年因规划变更或其他原因国家收回了土地、拆除房屋的,应依法给予所有权人赔偿。

【亮点3】明确居住权制度,保障弱有所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亮点解读】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创设居住权,并写入物权编,为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新的制度安排。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一般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

比如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无房可住,且经济困难,另一方则有帮扶的义务,可以为其设立居住权。再比如,老人担心去世后,照顾了自己几十年的保姆无处可去,就可以将自己房子的一间给保姆设立居住权,允许其长期居住,保姆的居住条件就得到了保障。

 

三、 合同编

【亮点1】禁止高利放贷(合同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亮点解读】实际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坐公交买票,就是订立了客运合同;看直播疯狂买买买,实际是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多了,难免有纠纷,这时候,就轮到合同编发挥作用。这几年“714高炮”等高利贷大行其道,黄世仁们笑掉大牙,喜儿们深受其害,比如有的人负债90万,但实际到手仅有10万;还有同学被迫拍下裸照。“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民法典,展示了国家绝不纵容黄世仁的决心。

【亮点2】坚决制止“霸座”行为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2018年,一句“站不起来”,高铁乘客孙某的“霸座”行为火遍网络。随之曝光的,还有口口声声说自己岁数大的“霸座婶”、干脆装听不懂的“霸座大爷”。在没有法律规定前,霸座这种情况很多时候是一种道德谴责问题,现在通过法律明确化、规范化之后,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为规范乘车秩序,2019年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霸座”等扰乱秩序的行为。《民法典》则从立法层面及时跟进,让今后的“霸座”行为人人抵制、无处可循。

 

四、 人格权编

【亮点1】肖像权立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亮点解读】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现在越来越多的APP可以实现换脸功能。有网友担心,自己会不会成为受害人或者侵权人,如果面部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怎么办?如果“被换脸”明星提起侵犯肖像权诉讼,又该怎么办?科学进步日新月异,立法者不能一味的限制科学的发展。民法典实施之后,再拿别人的肖像制作鬼畜版视频或者表情包,都要好好掂量,有没有侵权呢?

【亮点2】国家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亮点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体现了创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众出入商店、超市等公共场所要用健康码,有的还需要提供个人信息。这就出现如何保护广大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非法利用、不被侵害的问题,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另外,我们经常会发现,防疫部门和人员在获取到有关人员的信息后将其传播到群里,首次泄露的人员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五、 婚姻家庭编

【亮点1】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亮点解读】 大家知道,现在的婚检不是强制性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哪怕婚检查出来艾滋病,家属可能也会不知道。这就导致一种很尴尬的情况,比如小美婚后发现丈夫对自己隐瞒了重大疾病!小美伤心欲绝,觉得自己被骗了,这时候离婚,就有了离婚记录。于是她可以选择起诉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当然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其中“重大疾病”进行具体、专业的认定,必要的时候应当邀请有关具备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辅助。

【亮点2】“共债共签”入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亮点解读】民法典草案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成熟经验,正式将“共债共签”写入法典。 什么叫共债共签呢,简单来说,就是哪怕结婚了,自己借的钱还得自己还。以前发生过一些这样的事,天真无邪的小美,遭遇了霸道总裁爱上我的剧情,不听家里人劝阻,执意结了婚,不久霸总玩起失踪,小美接到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她偿还1000万巨款。原来霸总是假的,结婚之后立刻借了1000万并玩消失。在2018年以前,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以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尝试“共债共签”。

还是原来的案例,小美只要真心喜欢这个人,就可以大胆跟他结婚,他单方面借的债务,只要小美没签字,就跟小美没关系,除非是为了共同买房,或者其他共同生活的用途。  这等于在告诉大家,结婚啊,还得回归婚姻的本质,找个自己喜欢的。

【亮点3】增加离婚30天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亮点解读】以前,两夫妻去民政局申请就可以办离婚证,当场办理,当场就离。在2019年中国结婚登记接近950万对,2019年离婚登记达到415万对,同年绝对离婚率达到40%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需要先申请,申请之后有30天的冷静期,小两口回去好好想想,如果忍一时越想越气,退一步越想越亏,两个人实在是过不下去,那么30天后,可以过来正式领取离婚证。

但是也有很多人表示反对,认为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结婚、离婚更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更何况没有几个人是冲动离婚的,大多数都还是深思熟虑后做下的决定。是好是坏,有利有弊,只有新的法典施行一段时间后见分晓。这里要说明一下,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一般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六、 继承编

【亮点】扩大可以继承的人的范围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

【亮点解读】如果某人去世时,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兄弟姐妹也去世,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此人的侄子侄女,可不可以继承财产呢?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是不可以的。现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通过代位继承概念的扩展,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意思就是,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而且兄弟姐妹比自己先过世,那么侄子侄女,也可以继承家产。这个变化还是非常顺应时代潮流的。现在丁克和不婚族越来越多,很多人并没有子女照顾,这个时候侄子、侄女来照顾的就比较多。民法典代位继承概念的扩展,就赋予了侄子侄女继承权。

除外增加继承人范围之外,民法典继承编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新亮点。比如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七、 侵权责任编

【亮点1】参加文体活动一般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亮点解读】侵权责任编中提及的自甘风险情形也受到关注。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自甘风险最常见的适用领域就是体育比赛活动,尤其是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橄榄球、冰球、拳击等。很多案例都与学校有关,因为学校里面年轻人多,体育活动多,一旦因体育活动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受害者就会把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和学校都告上法庭。那么,民法典明确,只有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时候才可以让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否则风险自担。

【亮点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解读】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赔偿的金额可以不限于实际损害。以侵犯著作权为例,有些无下限的营销号随手抄袭,但原作者想要维权,还要自己请律师,做公证,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就判赔1000块钱或者2000块钱。抄袭者大可以说,钱你拿去,文章我还要继续抄,因为抄1000篇,可能只有一篇文章的作者来起诉,简直太划算了!民法典颁布之后,可能赔的就不止一篇的钱了。如果法官判断这个号就是个专业的营销号,只赔一篇文章的钱远远无法制止他抄袭,那法官可以判惩罚性赔偿,让他付出沉重代价。

【亮点3】物业对高空抛物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亮点解读】该条文最重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增加规定了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去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这样更容易发现真正侵权人,避免无辜邻居背黑锅,也能更好地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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