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等省份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作者:党锋 发布时间:2022-02-08

宁夏等省份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不断加剧,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21年底,老龄化比例达到13.5%,这一比例证明我国已经成为一个老年型人口国家。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公报中,也提到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巨大,约有16个省份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500万,其中有6个省份的老年人口规模甚至超过1000万。可以说,各地的人口老龄化趋势都在加剧。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老有所医、老有所养”,成为国家深入研究的重中之重。为了让老年人过上更加舒适幸福的老年生活,我国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拨款资金约9.93亿元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建设。

       据官方媒体报道,河南、河北、广东等省已表示将提高居民基本养老金,西藏自治区表示将人均养老金提高10元。但是在2022年国民养老金有望普遍增长的情况下,国家也将开始对养老保险进行严查。其中,要严格审查退休人员的领取资格,那么国家采取这一措施的原因是什么?

       在养老金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除了成绩斐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最典型的问题之一是冒领养老金。在过去,人们办理社保等业务,都需要个人到相关机构咨询办理,但那个时候,技术还比较落后。人们手中发行的一、二代社保卡的安全性能不高,如果不小心丢失了卡片,就很有可能会被捡到的人盗刷。

       其次是网络技术相对落后,互联网技术发展至今只有30多年。早些年,互联网还没有实现联网,使得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养老金领取者的信息。而动员大量工作人员进行入户确认,需要大量的公款,需要每个月进行一次,导致很多地方政府无力承担。

       为查处相关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国家也在养老保险上加大审查力度,在2022年将通过技术手段和相关政策手段开展调查,有4类退休人员将会在这次严查中被清除,失去领取养老金的资格。目前,宁夏、安徽、新疆等地已发布通知。

 

已经去世的人员

       已经去世的人员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但养老金余额可从去世人员账户转入法定继承人账户。此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到当地社保局领取养老金和丧葬费,各地的金额有所不同。各地民众需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领取相应金额,领取前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明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能再继续领取。如果亲属未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或取消,导致退休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或者亲属故意隐瞒离退休人员死亡真相,故意虚报养老金的,就要在30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且要退还冒领的养老金,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也应全额退还。

失踪人员

       上级联系不上且确定的失踪者,从第4个月起暂停发放工资、福利等一系列款项。对于已退休人员失踪,家属查找无结果时,上级会在退休之日起往后计算6个月的抚恤金,六个月后养老金将暂停发放,家属也不能代领养老金,一旦代领被发现后上级也会要求退还。

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

       国家要求参保人只能缴纳一份养老保险,不能重复缴纳,异地也不可以重复缴纳,如果你在城市工作,单位给自己交了职工养老保险,父母又在农村老家给自己交了居民养老保险,建议提前退出居民养老保险,一经社保机构大数据查明,参保人拒不退还多领的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将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伪造证件骗取养老金

       有部分人投机取巧,为了提前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伪造劳动关系和档案,办理虚假身份证件,还有部分人顶替名额代领养老金,造成保险资金的损失。就在2021年12月,湖北随县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养老金诈骗案。邱某、敖某夫妻俩因虚报年龄而额外领取养老金131960.58元。最后,双方都被判刑,不仅要返还非法所得,还有牢狱之灾。

                                               (摘自新浪新闻不凡智库2019,文:新月)

引 号:

11640100010085909W/2021-00179

发布日期:

2021-12-31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近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对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及时退还死亡期间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对服刑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该人员服刑前原工作单位或其亲属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并退还该人员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及时向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尽快退还: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七)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本地重复领取同险种或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合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并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再就业或达到退休条件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因告知不及时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需退还多领取部分。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应及时向失业人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未及时报备的,家属应退还失业人员死亡后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还多领取部分。

(四)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还。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公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