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2日    阅读

(校教务〔2002 33 )

 


 

          为树立教学典范,鼓励和表彰在教学岗位上忠于职守和成绩显著的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重点主要面向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在评奖的2个学年内,凡承担校内课堂讲授、实验课、习题课、社会调查、指导科研训练和毕业论文等教学任务的教师均可参评。在相同条件下,对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和从事公共或专业基础工作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条   参评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注重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22个学年内均工作在教学一线,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

3.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教学研究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

4.经校、院(系)评审组课堂教学现场鉴定及综合评定,教学效果优良,学生问卷调查结果优秀;

5.主持有校级(含校级)以上教研课题,2学年内至少有1篇教研论文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62学年内未发生教学事故与差错。

第三条   申报程序与评选办法

1.以教研室为单位,采取个人申报和教研室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名,被提名教师填写教学优秀奖评审表并上报院(系);

2.各院(系)评审组首先对参评教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通过检查教案、讲稿、陈展作业、教研课题、论文、成果证书等参评资料对申报教师2学年内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上报校评审委员会;

3.校评审委员会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实地考察和鉴定申报教师的教学情况,同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最后经无记名投票,评选产生校教学优秀奖获奖名单,报请校长批准,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4.教学优秀奖每2学年评选1次,一般安排在评奖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等级

1.评选比例:

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专任教师的3%,各院(系)可按5%的比例向校评审委员会推荐,不足1名的按1名推荐。

2.奖励等级:

校级教学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教学优秀奖的教师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将教师获奖的有关材料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晋职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申报材料

各院(系)上报推荐名单时,应附申报人2学年内的如下材料:

1.《郑州大学教学优秀奖申报、评审表》一式10份;

2.部分教案、讲稿及相关教学资料(包括学生作业样本等);

3.教研课题任务书、论文和成果证书等教学研究有关资料(复印件即可);

4.《课堂教学质量调查表》等相关教学效果评价资料。

教学优秀奖评选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评奖条件和操作程序进行,各种参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者,撤消奖励,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