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6日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跟踪世界科技、文化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型大学,成为河南省乃至国家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质量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章 ;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负责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交齐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交不齐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因交不齐学费和住宿费,本人申请,院(系)审核,经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研究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或者暂缓注册。

违反学校注册管理规定的学生,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由学生处或

者研究生院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持学生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者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按正常体育课评定成绩的学生,应当上体育保健课,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跨校修读课程,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提前批录取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在河南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学,学生家长同意,报请学校批准的。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应当送交本人或者公告,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是否有异议,都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已有毕业学历的退学学生,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符合郑州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当年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负责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完成所学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学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学校对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不得组织、参与和煽动静坐、串联、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学生未经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等其它信息。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许可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郑州大学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或者离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院(系)、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及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不给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执行,采取授予“十佳大学生标兵”、 “ 三好学生 ”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者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开除学籍处分是否有异议,都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申诉材料,学校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挡案的材料不得撤出。 曾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未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有显著进步表现或者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其受到处分决定的材料,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报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研究同意后,可以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材料不得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生违反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生管理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有关研究生的学生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其他类型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学校原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解释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