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音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4日    阅读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进一步改进我院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生[2006]4号文),结合音乐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

体育素质和劳动素质4个方面。

  •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

      总成绩(100)=德育素质(21)+智育素质(70)+体育素质(7)+劳动素质(2)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音乐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规范音乐学院各种学生管理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使学生充分了解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标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
  • 院学生会干部、各年()级学生委员应加强学习和理解细则规定,掌握测评程序,确保测评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了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威性,测评工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构成:

  1. 音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院党总支书记

成员:各年级政治辅导员

 主要工作职责:

  1. 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年级(班)学生综合素质工作
  2. 审核、汇总和上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3. 处理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

组长:班长

副组长:团支部书记  副班长 

组员:6名学生代表(投票选举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

  1. 掌握每位学生的日常行为,汇总各项日常记录
  2.  计算、汇总、审议、核准、修正、登录全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3. 组织学生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记录>>上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测评小组应结合各项记录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开展工作。指导教师是指学生的年级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及其所有任课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

第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各年级综合评价和指导教师评价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评价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写实记录的办法,分项设定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和最低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后折算分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低评价标准分值均为0分),逐项积分,每月定期公布,学年累计。各项测评内容评价标准和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如下:

(一)德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1分,其中学生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19分,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包括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态度、文明卫生、集体活动和社会服务等8个方面。

1.政治思想(最高评分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主动靠近党团组织;应当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热爱郑州大学的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或者院以及年级         (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每次扣0.5分。

      2.道德修养(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者社会公德,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分1分;受到院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3.遵纪守法(最高评分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犯学校纪律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受到警告处分,扣2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受到记过处分,其当学年德育测评成绩按照不及格处理,不再分项测评,记为8.4分;受到留校查看处分,其当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再分项测评,记为0分。

      4.诚实守信(最高评分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严谨求实,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或者院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真实信息。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恶意欠缴学费及有关费用,考试作弊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向学校或者院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虚假信息,扣2分。以虚假原因请假,每次扣0.5分。

      5.学习态度(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学校、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考勤中,迟到每次扣0.2分,旷课每次扣0.5分。

      6.文明卫生(最高评价标准2分)

      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举止得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就寝,文明就餐,文明离校就业,树立大学生良好的形象;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搞好个人卫生,认真搞好宿舍集体卫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所在宿舍卫生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每次扣1分; 各年(班)级教学区的卫生分工到相关责任人,按学生会的有关记录,受到院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每次扣0.5分。

      7.集体活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或者院(系)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院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依学生会有关记录,缺席每次扣0.2分。

      8.社会服务(最高评价标准2分;学生在本项测评中可以从2个方面进行测评,按照累加成绩计算,但最高累加成绩不得超过本项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班委和学生会人员得分数由称职比率决定,其他学生依据学生会有关记录计算。

    学生干部(经过学校、院审核备案,在学校班委会、团支书及以上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学年末应当向所在班级进行述职考核,经学生无记名民主评议(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合计达到90%(含90%)以上得2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勤工助学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时间累计达到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4学时计算,下同)以上,其表现经学校或者院(学院)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达到优秀(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得2分,达到合格得1.5分,不合格(低于15个工作日)得1分,未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得0分。

上述各方面在测评周期内若无相关记录,由测评小组集体评分。

      (二)智育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0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得教育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不包括体育、考察课程、选修课程),以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为标准(以补考或者重修前的成绩为标准,包括缓考成绩)

 

                               n

                                 ∑Ai·Bi

                                 i=1

    智育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M=------------- ×70%

                                 n

                                 ∑Bi

                                 i=1

 M—表示学生当学年的智育素质测评分

A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记分制

    计算)

B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表示学生当学年的考核课程门数

 

(三)体育素质(最高评分标准分值7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情况2个方面为依据。体育考试成绩5分,体育锻炼活动2分。     

1.体育课(最高评价标准分值5分)

     M(体育课程测评分)=A(体育课程考核成绩)x 5%

    当学年学校没有安排体育考核课程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得5分,达不到标准得2分(按照不及格评价),未参加达标测试得0分。

     2.课外体育活动(最高评分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学校、院、年级(班级)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参加校、院及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加0.5分,参加校级比赛获得名次的每次加1分。

                                                                                               

   (四)劳动素质(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以学生在测评周期内实际参加劳动活动情况为依据。依学生会有关记录缺席每次扣0.5分。

     学生应当树立热爱劳动的思想,应当具有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精神,积极参加各种劳动活动,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参加学校或者院以及年级(班级)组织的公益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时间达到12个学时(含12学时,下同)以上,其表现经院和年级(班级)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达到合格者2分;不合格(低于12学时)得1分;未参加公益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得0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指导教师应当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按本办法第8条中学生德育素质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要求,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每学期期末进行综合评价一次,向学生公布,学年累计平均,记入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制的,在进行测评时应当折算成百分记分制,分别按照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和不及格40分计算。

第十四条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校或者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郑州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再以加分的形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测过程中,若一项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扣分条件的,按照扣分最高的执行。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每月月底各班级记录报至学生会,由学生会统一审核,作出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如实认真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做好学年自我总结,交所在班级测评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学生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当在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收集原始记录材料,分项积分,全面审议、核准、修正、登录本班对每个学生综合评价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每月向全体学生公布,学年(学期)累积综合成绩,接受学生监督,并将班级测评结果定期报所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登录、排序、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当在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学期期末组织实施年级(班级)指导教师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评价工作,学年末组织实施对学生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将测评结果返回学生所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核、登录、备案。

 第十九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学校总体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日程,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审核各年级(班级)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及时向学生公布已审核批准的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第一榜,设立学生可以投诉或者申诉的电话以及受理办公地点。学生应当在第一榜成绩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如确有错漏,学院应予及时更正,再向学生公布第二榜。第二榜成绩公布3个工作日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第二榜公布结果进行研究,确认最终测评成绩,必要时可以公布第三榜。

 第二十条  参评的各科成绩由教学办公室提供,依据的有关记录由学生会提供。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学院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时登录“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成绩登记表”中,经年级辅导员和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