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育

全国首届案例教学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日期:2013-12-20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全国首届案例教学研讨会于 12月10-12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全国33所高等院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一中院等6家实务机关的48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人员针对案例教学法在本校开展情况、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关系、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与探讨:
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规格比较高。一是很多院校法学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亲自参加,诸如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等都参加了本次会议;二是原则上参加本次会议的院校限于211以上的大学。
二、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非常踊跃和积极。基于对如何开展案例教学法这门课的高度重视,很多高校在了解到准备在复旦大学召开案例教学研讨会后,主动和主办方联系要参加这次会议。这一情况远远超出举办方最初的设想。此外,很多高校都安排亲自讲授案例教学课程且是在该院讲课水平极高的老师参加。诸如北大法学院推荐该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葛云松教授、清华法学院推荐该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张卫平教授参加等。
三、本次会议内容安排针对性强。一是安排经常讲授案例教学课程的老师现场演示教学方法与内容。诸如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北大葛云松教授、清华张卫平教授、中山大学蔡彦敏教授等演示各自的案例教学的授课方法;二是安排各主要学校人员交流介绍各自学校开展案例教学的经验。诸如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等都介绍了各自学校开展案例教学的不同方法。
四、本次会议注重理论与实践的交流与互动。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不仅有来自高校的理论界人员还有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诸如最高法院、上海市法院、河南省高院、上海市部分律所的律师等。法院的同志从法院实务的需要角度提出对案例教学的实际需求以及应当如何教学、律师界的同志则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提出应当如何案例教学以及案例教学的重要性。
五、本次会议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1、就案例教学的价值而言,大家一致认为高校必须开展案例教学课程。对实务的了解和把握是法学科班学生的重要内容,为缩短理论与实务的距离,高校法学院应当开设案例教学课程。
2、就案例教学课程的开设情况而言,各高校并无统一的做法。当前开展案例教学的各高校,有的是开设专门性的案例课程、有的是在正常的课程讲解中穿插案例、有的索性经常性开设模拟与实际庭审观摩、有的是通过开发软件进行案例教学等等。
3、就案例教学的开展而言,各高校并不均衡而且都存在诸多实际困难。目前开展比较成熟的是中国政法大学,而其他高校要么是没有开展要么是部分开展。诸如北京大学也仅仅开设了几门案例教学课。案例教学的困难性就在于:其一,案例的选取有难度。如何选取一个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是大家一致认为具有很高难度的问题;其二,大面积推动案例教学有难度。很多老师对案例教学具有很强的排斥心理,主要原因是课时安排和补助与付出不成比例。北大、政法大的老师介绍,每一个案例的分析内容无异于一篇专业性的文章,而且授课中特别耗时。北大的葛云松教授介绍他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就请了8个助教协助他授课。
4、就案例教学与基础理论教学的关系而言,基础理论教学依然是第一位的。就案例教学的定位而言,不少学校将其定位于正常基础理论教学之后,认为其仅是辅佐性的课程。不少与会的实务部门同志特别是法院的同志坚持认为,培养法学科班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是至关重要的,案例教学绝不能取代对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的讲授。至于实践性教学问题,各普通高校的课程开设以及培养效果绝对不可能达到让学生一毕业就可以熟练办案的目的,一是因为中国的法学课程的设置与德国和日本不同,中国缺乏本科生毕业后的后续培训过程;二是实务中的具体操作不是最关键的,这些东西到实务部门后不到一年都可以熟练掌握,而且实务中的诸多问题绝不是大学老师所能通晓的;三是高校也不要幻想自己的教学和教育能取代各行业内部的职业培训。诸如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的课程开设等更具有针对性和实务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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