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世界环境日进校园活动之二--环境司法实务的前沿问题和热点案例研讨会成功举办

日期:2022-06-07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2年6月5日下午3-6时,世界环境日法庭进校园活动之二:环境司法实务的前沿问题和热点案例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郑州大学自然资源法研究所主办,同时,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环境司法实务的前沿问题和热点案例”,旨在为专业工作者、相关学者、学生相互交流搭建一个沟通平台,拓宽学术视野,共同探讨环境司法实务的前沿问题。

郑州大学自然资源法研究所研究员兼所长助理翟新丽老师率队参加活动,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玉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荆向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王冰出席本次研讨会。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玉辉致辞。王玉辉代表法学院向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希望以研讨交流为契机,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学科建设,促进法学院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第一单元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荆向丽主讲。荆法官是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四级高级员额法官。2007初任法官至今有15年,主要从事行政,民事审判,2016年省法院成立环资庭时开始从事环资审判。

荆法官主要介绍了以下案例:叶县力鑫商砼站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郑州欣欣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以及平顶山市海德化工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荆法官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预防原则的司法适用”“恢复性司法”等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讲解。

研讨会间隙,翟新丽老师组织同学们观看了王冰法官的”法官是怎样炼成的”(五四青年政法干警说——青年法官访谈)访谈视频,这场真诚的对话访谈视频带给同学们极大感触,也使同学们备受鼓舞,更加坚定法律信仰,以王法官为榜样,力争今后也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单元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王冰主讲。王法官是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政专业2006届研究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近六年。工作业绩突出,2017年、2019年和2020年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8年被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绿城卫士”荣誉称号,2021年被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政府授予“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先进个人”。

王法官主要介绍了以下案例:某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以及某开发区管委会诉某公司、王某、某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王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在此基础上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规则”以及“能动司法理念”提出了深刻见解。

第三单元是讨论环节。同学们积极向二位法官提问。有同学问,为贯彻预防性法律制度,在环境资源民事和刑事审判中的难点有哪些?荆法官指出,主要都体现在举证责任方面,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环境资源有被污染破坏的风险,刑事案件中依据损害行为还是损害结果来定罪量刑,在16年后,刑事案件中因环境污染、损害行为而入刑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是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中通过污染、损害结果来定罪量刑难度较大,因此在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因行为或结果定罪量刑的不同法律条款。有同学问,在生态修复中侵权人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承担了足够的责任?荆法官指出,根据个案情况不同,并举了滥伐林木和土壤污染的例子。有同学问,在环境治理中法院如何既与检察院、行政机关各有侧重、形成良性互动,又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王法官指出,在个案审理后为了溯源治理存在多元共治、府院联动等做法,还有在诉讼之前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预防,使污染问题得到处理,环境污染风险得到化解,如果效果不好再进入诉讼程序。有同学问,司法能动性在理论层面还要进行哪些研究?王法官指出,法院司法能动性和社会治理方面可以继续加深研究。

通过本次交流活动,对环境司法实务的前沿问题和热点案例进行深入细致地研讨,加强学生对环境司法制度的理解。(文:孙若楠;审核:王玉辉)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电话:0371-67783100

传真:0371-67783100

邮编:45000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02440号-1 豫公网安备4101970200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