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为我院研究生作学术报告

日期:2020-12-21 信息来源: 浏览量:

12月19日上午,郑州大学第十五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法学院分论坛在模拟法庭举行,上午9点至11点30分,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震教授作“新时代中国生态宪法学的体系构建”学术报告。院长苗连营、院党委副书记高留志和我院研究生200余名参加报告会。

张震教授从生态宪法学的提出维度、学科定位、基本范畴以及生态宪法学研究需要应对的三阶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报告。

首先,张震教授介绍了生态宪法学的提出维度。提出生态宪法学的概念主要基于三点原因:其一,服务生态建设的法治实践实效化的外在推动。要在实践中更加有效以法律手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就必须在理论上对既有法治体系进行理念更新与新的范畴与制度的确立,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提供较充分的宪法与法律保障方案;其二,满足生态法治的点状理论系统化的内在要求。从概念上看,环境与生态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属性上来看,生态强调整体性、系统性和能动性,从层次上看,环境宪法是初阶,而生态宪法是高阶。当生态的概念进入宪法以后,能够将生态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进行有机融合,从而高度契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其三,契合时代要求的法学话语体系化的深度回应。在新时代,必须坚持法治理论的科学性,要发现和认识法的基本规律,把握和驾驭法治的一般规律,使法治理论及其成果能够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

其次,张震教授对生态宪法学的学科定位进行了介绍。作为以生态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子学科,有必要厘清生态宪法学的学科定位。张震教授讲到生态宪法学归属于部门宪法,定位于交叉学科,与环境法学、生态法学和其他学科都存在交叉。

再次,张震教授对生态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作了详细的讲解,分别介绍了宪法意义上的生态人、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生态宪法与法律行为及生态宪法与法律制度。所谓生态人,一般认为是与“经纪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与“经纪人”相比,“生态人”更加侧重于人的整体利益、社会利益及长远利益。生态义务是指生态人在享受生态宪法中生态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维护及改善等的法律上的义务,主要分为初阶、进阶、高阶三个层次。生态宪法中的生态权利天然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此种复合型难以将其割裂开来,具体包括尊重自然之法定义务、国家和人享有可持续发展之权利、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之法定职权;公民生态权益、公民生态义务五个方面。所谓生态宪法与法律行为,是指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与生态环境的维护与改善有关,以生态权利与义务为核心内容,可以引起相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及消灭的行为。所谓生态宪法与法律制度,是指宪法与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国家环境竞争力以及人民环境指数的宪法和法律规则、原则在制度层面上的总称。

最后,张震教授分析了生态宪法学研究需要应对的三阶问题。生态宪法学研究所要应对的第一阶问题来自实践层面。宪法与环境法等部门法学科应有机协同,以实践目标为导向,有效应对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所面临的重点问题。第二阶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从而形成理论初阶。宪法、环境法等相关法律学科应回到各自的视阈下,运用各自学科的方法与思维,进行规范与理论分析,凝练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各自学科的理论范畴,强调各自学科所发挥的功能。生态宪法学研究所要应对的第三阶问题属于理论模式的进一步升华与凝练,可谓理论进阶。面向国家的、民族的、人类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宏大课题,宪法与环境法等部门法学科须再一次有机整合,以生态宪法学的面貌整体登场,回答生态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建构的重大理论问题。

整场学术报告逻辑严谨、思路清晰,在场师生受益匪浅。报告会在与会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王淑静;图:陈珈文;审核:高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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