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法学院研究生实践环节课程圆满结课

日期:2019-03-20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为提高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实践能力,使其能将自己在课堂上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活学活用到实际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学院特别邀请了河南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袁小刚博士、郑州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华德波博士、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副院长唐若愚博士、汇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琨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秀峰律师为大家带来模拟法庭训练、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系列课程。他们在3月3日至11日为期一周的时间里,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角度对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使在场的同学们受益匪浅。

3月3日上午,首先由袁小刚法官为大家进行授课。他从司法实践的各种故事出发,谈论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问题。他谈到,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从控辩双方的辩词之中,抽丝拨茧,还原事实真相,得出最为正义的结论。因此,这就要求法官时刻以规则自省,坚守正义底线。另外,法官应当明辨是非,对于存疑案件应当做到追问到底,不为结案率而做枉法裁判。最后,他指出法官作出的判决应当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人情不是向社会舆论低头,而是以社会公理为标准,不做明显有悖道德伦理的裁判。

3月6日,朱秀峰律师从刑辩的角度入手,分享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是如何开展会见、阅卷、调查、庭审辩论等工作的。朱律师讲到,在会见与阅卷时,作为刑辩律师应当更加地注意每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不放过任何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细节。与此同时,仍然要保持作为一名律师的品格与底线,不因诉讼费用的高低而改变自己的立场。在调查的过程中,其通过几个生动的案例讲解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更高效地获得案件线索,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势地位。另外,朱律师谈到庭审的技巧对于刑辩律师也是相当重要的,他从多个实例中说明了如何巧妙地通过庭审技巧以赢得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心理战,从而把握主动权。

在朱律师呈现一场精彩纷呈的刑辩课程之后,黄琨律师则于3月7日上午,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述一位民诉律师该如何在每一场庭审中取得胜诉。众所周知,担任被告一方的辩护人承受着比担任原告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更大的压力。而黄律师却在大部分案件中都担任被告方的辩护人,并取得最终的胜诉。因此,黄律师从自己多年的辩护经验出发,教授同学们如何利用现有线索,梳理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黄律师更是强调,在多起案例中,其都是利用原告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以总结出对原告不利的辩护理由,以此告诫我们要注重对于证据的梳理与对细节的把控。

在第二天上午,华德波检察官则是带来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课程。从2016年开始,我国已经开始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那么该试点工作的推进现状如何,华德波检察官给予我们充分的说明。他以他所经手的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为出发点,与大家讨论了该种公益诉讼如何进展、实践中有何种难题、可能的解决途径等问题,使大家更直观地了解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完整链条。

3月11日上午,唐若愚院长以“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定罪量刑”为主题为我们带来了最后一堂课程。他告诫在场的同学们,罪刑法定原则绝对不是机械的,定罪量刑绝对不是单单看法条那么简单。在他看来,定罪量刑包含着两大部分:一是微观层面上,要从法条出发,以法为本,作出最贴切的判罚;二是宏观层面上,定罪量刑是为国家服务的,如何使得司法裁判能够符合社会普遍价值观和道德公理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在某些具体犯罪事实符合某个特定的犯罪构成时,但量刑过重,可按照相似的犯罪构成定性。在讲解的过程中,唐若愚院长从多个司法判例出发,深入浅出地介绍司法裁判的技巧和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仅仅将目光聚焦于书本知识显然是不够的。本次教授实践环节课程的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都是在法律这片田野上耕耘数十年的杰出法律人,他们将自己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收获于见解毫无保留地分享给同学们,使得同学们获益匪浅。大家纷纷表示,要向此次授课的各位前辈多多学习,争做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律人。(图、文: 孙刚 ;审校 :李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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