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郑州大学第十二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法学院分论坛之张绍谦教授专题讲座

日期:2017-12-12 信息来源: 浏览量:

12月9日,2017年郑州大学第十二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法学院分论坛如期举行,作为特邀嘉宾,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科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张绍谦教授出席并做了专题报告。立足于我国刑法在犯罪化方面的修改现状,张教授就“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化问题”这个论题从“我国刑法犯罪化问题的现状”、“对我国近些年刑事立法急速犯罪化立法的评价”、“关于犯罪化标准的思考”三个方面进行了报告,分享了其对我国犯罪化正当性的看法。

首先,张教授从1997年以来刑法在犯罪化方面的修改变化,引出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化问题”这个论题,他认为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在这个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他指出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犯罪化的特点:如较多增加新罪名、61次扩充犯罪的范围、刑法进入预防危害行为的时间明显提前、刑法保护性功能大大增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明显不成比例等。

接着张教授就向我们讲授了刑法学界对我国近些年刑事立法极速犯罪化立法的评价。学界的看法主要分为三种:肯定说认为面对日益复杂和风险日增的社会生活,刑法不应该再秉持作为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传统做法,应当适当转变过分谦虚的态度,加强刑法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与塑造;否定说认为总体上看,我国刑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权宜性;折衷说认为当前我国刑法犯罪化具有一定社会基础和理论依据,然而,不能因此而主张积极的刑法观,急剧的犯罪化趋势并不意味着法治加自由刑法诉求已成为过眼云烟,刑法在应对社会需求,进行犯罪化的同时,也应对可能的过度犯罪化风险提高警惕。在此问题上,张教授持折衷说的观点。

最后,张教授向我们介绍了关于犯罪化标准的思考。他先以美国帕克教授的著作《刑事制裁的界限》中提出的犯罪化六项标准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犯罪化的标准主要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犯罪化的正当性、犯罪化的必要性、犯罪化的可行性。他指出,刑法的首要价值还在于公正,同时兼顾秩序、安全、自由、人权、效益。因此,犯罪正当化的基本依据,还应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应当以刑法的“补充性”、最后手段性,作为犯罪化的基本指导规则。即使在风险社会,也不能让刑法承担起预防风险的首要责任、主要责任。接下来张教授又分析了犯罪化的可行性以及中立帮助行为、持有型行为、纯正不作为义务行为等几种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张绍谦教授的专题报告紧贴实际,分析深入,界定准确、语言生动,铿锵有力,发人深省,他独树一帜的观点和见解,使同学们深受启发和触动,赢得了在场观众经久不息的掌声与赞赏。(文:刘小倩,图:梁洛豫;审核:李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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