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2016年郑州大学第十一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法学院分论坛系列报道之五

日期:2016-12-12 信息来源:法学院 浏览量:

为配合我校“郑州大学第十一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法学院分论坛”,由我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法学院承办的我校研究生“名师名家讲坛”,于2016年12月10日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如期展开,作为特邀嘉宾,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儒学与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忠明教授出席并做了专题报告。围绕论坛主题“河南自贸区法治保障研究”,徐教授以“明清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阅读”为主题进行报告。
徐忠明教授首先以明清时代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从民法、刑法两个视角出发,对明清时期司法活动所缺乏的方法和理念进行了讲解。民事方面,徐教授用浅显易懂的小案例分析了乡土中国(明清时期)的案件类型和处理案件时的困难集中点,指出明清时期的民事案件多为“婚姻田土的潜在纠纷(问题)”,且那个时代的民事案件具有诸如实践性、日常、合同简单、案件不复杂等鲜明特点,有因明清时期较为完备的礼仪等级制度,其司法活动也多体现当时社会的礼仪系统,也可以理解为是对礼仪社会状况的一个反应。同时,徐教授以明清时期州县法官有全权的自由裁量权为背景,指出古代法官解决案件所需要的知识积累和对案件应由的一个公正与认真的态度。而后徐教授总结了明清时期民事案件的解决对法官法律技能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并不是太严格,其案件多以和解结案,以期得出一个双方都接受的结果安定人心。刑事方面,徐教授简单的介绍了明清时期的刑事案件情况,指出在明清时期刑事类案件并不多,且多为“添油加醋”型控告,并指出面对案件,证据的收集是古代法官所面临的较大的一个难题,同时与现代司法格局不同的是,明清时期的法官需要找证据即判案依据且需要有一定的法医知识储备以应对尸检。
接着,徐教授分析了明清时期地方官(法官)学习和掌握知识的动机,即当时的仕途背景下,参加科举是做官的敲门砖,民众们为从科举中脱颖而出也就不断的丰富自己的学识,从而徐教授指出州县读书多也许多是为了社会现实的需要。此外,徐教授分析了明清时期师爷出现的原因,并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简介,徐教授猜测在那个时期知县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急需助手帮助理顺案件审理工作,且清朝程序管理比,明朝严格,为避免错案等不公正现象的大量出现,师爷职位便应运而生。
最后,徐忠明教授重点分析了明清时期法官(州县)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当时社会,历届退任法官(州县)会写些审理案件的经验总结、指导等,而新上任的法官(州县)较强的求知心和责任心督促他们认真翻阅前任官员的工作总结,此途径便是明清时期法官(州县)对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途径。
徐忠明教授用简洁易懂的话语将晦涩难懂的明清法律状况清晰的表述出来,获得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本次学术报告徐忠明教授以深厚的学术知识、生动风趣的经典案例对明清时期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讲解分析,拓展了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取得显著的学术效果。(文:米竞,图:李永结,审核:岳林强)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电话:0371-67783100

传真:0371-67783100

邮编:45000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02440号-1 豫公网安备4101970200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