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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彤彪教授做《真正的立法者》学术报告

日期:2023-09-14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9月13日14时30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西方法律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常务理事史彤彪教授做客我院“法学名家大讲堂”,进行了主题为“真正的立法者”的法学理论学术讲座。史彤彪教授的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律史和比较法律文化。此次学术活动在法学院大会议室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建国教授为此次学术讲座的主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新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洪斌老师为此次活动的与谈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师、博士、研究生、本科生等60多人参与了此次学术活动。史彤彪教充分充分梳理了自古希腊至现代以来九位代表性法学思想家关于立法的思想,总结了关于立法的诸多案例事例,概括了关于“真正立法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讲座学术气氛浓厚,听者全神贯注。主题讲座后,参会师生踊跃提问,史彤彪教授耐心解答了师生提出的各类理论和学术问题,整个讲座和交流活动持续近三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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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讲座主持人王建国教授对史彤彪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王建国教授指出,西方法律思想史博大精深,史老师在该领域耕耘多年,著作等身,能够有幸邀请到史老师莅临郑州大学法学院为师生做此次学术讲座感到十分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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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彤彪教授首先从“在人类的本性中,再也没有比为别人的行为定规立矩的愿望这种倾向更加强烈的东西了”、“法律管制人,理性管法律”等经典法谚语开场,通过“医生不能带病上班”、“短命的世界第一项脂肪税”、“工作族下班可以断网”等例子深入阐释了对“什么是理性”这一问题的思考。

随后,史彤彪教授对九位西方思想家关于立法者素质、核心立法观、立法精神进行了精要归纳:柏拉图指出,“立法者要经常要求自己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我想要得到什么;二是我正在达成这一目标,还是离开这一目标?”、“偶然性”、“机会”和“技能”是立法的三个因素。西塞罗提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阿奎纳主张应当理解“君意即法”的真正含义,并对“法随言出”提出了挑战。卢梭指出,“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非凡人物,因为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改变人性”。拉德布鲁赫提出,“法律法则只是人类的发现。和自然法则一样,法律法则也不能为人类发明,而只能为人类所发现;不能为人类所规定,而只能为人类所确定。”葛德文指出,“立法,不像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人力所能做到的事情。不变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立法者”。哈耶则认为,“法律是自然的产物,而立法则产生于认为;从存在的时间上看,法律早于立法;法律是被发现的,而立法则是被发明的;法律是善的,而立法可能是恶的。”哈特把“承认规则”视为次要规则中的首要规则,并强调应将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结合在一起。狄骥认为,“从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出三种客观社会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这三个部分是以一种上升的等级累积下来的,它们是相互贯穿的,而各个部分的领域则按时间和空间,可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法律规则则构成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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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李建新教授表示,史老师用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介绍从柏拉图到狄骥中间所有立法的思想,为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们上了一堂丰富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导读课。首先,史老师的讲座主要涉及立法的三个问题:第一是尊重理性的问题;第二个是尊重规律的问题;第三个是尊重人性的问题。进一步来说则是涉及到了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妥当性的问题。涉及到很多立法的理论,比如政治立法学。当代立法学的部分学者也提到了立法理性的认识论问题。这个认识论的问题,史老师从思想史的角度和整个人类文明史的角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佐证,立法确实有理性的问题、认识论的问题和科学的问题,绝对不仅仅是主权者意志的问题。从奥斯丁到施密特都主张是主权者的意志,那么这个主权者的意志是否可以不尊重规律?其答案是否定的。其次,同学们应当深入学习法学理论,领悟思想的流变。当代,人人都是立法者,可以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杨洪斌老师主要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感受。首先,杨老师从狄骥的三类规范性规则联系到了休谟三原则,认为它们是具有相似性的。除此之外,我们的民法与法国的民法是高度重合的,法国民法较为成熟,应当深入研究一下。其次,法律是制定的还是发现的?宪法能否被制定以及革命后的制宪问题都是法理学非常经典的问题。最后,杨老师提到,应当多积累一些案例和事例。

李普老师也分享了自己的体会,她提出我们的立法对待弱势群体是非常包容的,其中对于女性的保护,联合国也有了新的观点即不仅要保护女性更要促进她们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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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讲座主持人王建国教授代表郑州大学法学院,对史彤彪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由衷的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图:潘新赐 文:张姚姚 核:李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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