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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教授做《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学术报告

日期:2023-09-12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9月7日晚19:00-21:3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主办的公益诉讼大讲堂系列学术活动之《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巩固教授担任主讲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教授主持讲座。

巩固教授提出,中美环境公益诉讼貌合神离,南辕北辙。美国公民诉讼名为“民事诉讼”,实际上包括以环境违法者为被告、环境违法行为的诉讼,和以环境监管者为被告、违反“非裁量职责”行为的诉讼两种不同类型。本次讲座仅针对“前者”,限于联邦层面展开论述。但是在我国语境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是环保组织或者检察机关对污染破坏者提起的诉讼。因此,巩固教授本次讲座主要对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理论、实效等方面进行探讨学习,同时对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了展望与建议。

在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比较层面,巩固教授分别从制度、理论和实效层面对两种模式进行了详细的对比。首先,在制度层面,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小同大异”,在原告范围和原告资格、被告、立法模式与适用领域、可诉范围、起诉时限、前置程序、救济手段与责任方式、官方干预和“国家利益保护”、诉讼费用转移以及实体权益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在理论层面,巩固教授提出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为保护公益而由私人实施的特殊诉讼,其不可避免地兼具公、私不同因素,涉及公益与私益、监管者与公民原告以及司法与行政等诸多关系,不同于传统诉讼形式,也非简单套用任何传统诉讼理论所能理解和解释,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层面上可以用“公法私法化”予以归纳总结,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则以“私法公法化”为理论基础。最后,在实效层面,巩固教授指出中美两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差异本身并不是问题,两种模式并不存在绝对高下,但基于制度评判的角度,需要关注制度的功能与实效,应从起诉激励与滥诉控制、受案情形、与政府执法的关系、司法资源的节约利用这四个方面对两种模式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

在与谈交流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冬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梁增然老师作为与谈人进行与谈。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冬教授总结巩固教授采用的研究方法,认为巩固教授运用叙述性、批判性语言阐释了中美不同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范式及其制度规范,并与我国的制度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提出这种研究方法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十分必要,同时提出希望法学院各个专业的研究生能够多采用这种比较研究方法以及解释论的研究。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梁增然老师从多重视角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对巩固教授讲座的主题以及气候变化诉讼并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另外提出研究生应当不断寻找自己的研究目标,找准研究方向,并且坚持下去。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教授在总结时指出,巩固教授对中国和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三个维度进行比较,即比较理论、比较制度、比较实效,并对两种模式下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评述和总结,进一步加深了参与讲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对中国公益诉讼实践的认识和了解。

(文:王一帆,图:张子悦,审核:张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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