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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教授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学术讲座

日期:2023-05-2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5月26日19:00-21:30,受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邀请,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春业进行了主题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的学术讲座。讲座在法学院大会议室进行,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建国老师担任会议主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70余名研究室参加讲座,共同交流学习,讲座内容新颖深刻,过程生动有趣。

王春业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讲座。第一方面为行政公益诉讼概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检察机关,与国外、民事公益的提起诉讼机关主体不同;监督方式是对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状态进行监督;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从200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讨论法治问题,开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问题;接着2015年5月,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正式成立了试点方案,会上提出了公益诉讼应是什么样的描述。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全国13个省搞试点研究并规定试点时间为2年,接下来各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出台了相关文件、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在2018年也联合制订了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二方面为行政公益诉讼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关于诉前程序优化,王春业教授强调:第一阶段检察机关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先进行取证。第二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不改正,检察机关就要开始向法院提出检察公益诉讼,通过前置程序,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质量。

关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要提起公益诉讼就要有调查取证权,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司法强制权,主要是财产的司法强制权,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与检察机关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符。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能否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王春业教授提出: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方面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王春业教授讲了两个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问题一:目前出现两方面的倾向,其一是检察机关容易使其失去自我和本真的问题;其二是过度夸大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身份,忽略了其他主体在公益保护中的作用,这两方面都是有害的,不利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对此,王教授提出两方面对策,一方面要保持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特性,应当把诉前程序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分离出去,仅仅把它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条件;第二,提起诉讼时,应当充分发挥多主体的作用。

问题二:关于是否需要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问题,王春业教授认为,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现场提问环节,法学院研究生廖祥坤、杨二朴、郭坤龙就自己的疑问向王春业教授请教,王春业教授一一予以回复,现场学术交流氛围十分浓厚。

最后讲座主持人王建国教授作出总结,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监督的一部分,是检察院行使职能的必要方式,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规制行政机关的行为,促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文、图:郭坤龙 审核: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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