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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红教授做《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学术报告

日期:2023-05-2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5月19日上午8:00-10:30,应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教授做客我院“公益诉讼大讲堂”,以“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为主题,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张嘉军教授主持,陈冬教授、朱春玉教授作为与谈人,学院研究生、本科生共计50余人参加了讲座。

高利红教授围绕“气候人权及国家的注意义务”“清洁、健康环境权”“财产权”“气候稳定权”四部分展开这次讲座。高利红教授从“气候诉讼的实质性审理需要明确请求权”这一前提着手,引出了本次讲座分享的主要观点。在“气候人权及国家的注意义务”部分,高利红教授通过梳理2005年因纽特人和2013年阿萨巴斯坎理事会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交请愿书的案例,以及对《人权与气候变化决议》《巴黎协定》等国际规范性文件的阐明,介绍了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通过乌尔跟达基金诉荷兰政府等案例,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介绍了国家气候义务的主要内容;随之,高利红教授引用巴基斯坦发电厂案件提出了“司法管辖区溢出效应”这一概念。在“清洁、健康环境权”部分,高利红教授讲述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200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诉EPA案、2014年印度绿色法庭自行审理案和2016年阿尔贝托等诉哥伦比亚案,通过这三个案例的分享,高利红教授生动介绍了清洁、健康环境权的权利内涵和适用范围。在“财产权”部分,高利红教授论述了在气候变化领域对财产权所带来的影响,以及以财产权作为气候诉讼权利基础的优点。最后高利红教授提出了“气候稳定权”这一概念,当前气候稳定权正在形成之中,基于理论的简洁性考虑,将气候稳定权作为一个权利束,涵盖诸多要求气候稳定的诉求会给传统诉讼增添新的诉讼机遇和动力,并有助于将气候诉讼概括为一个独立的案件类型。

最后,就本次讲座内容,与谈人陈冬教授、朱春玉教授向高利红教授进行了学术探讨,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对高利红教授表示感谢。此外,在场同学积极提问,高利红教授详细地解答了同学们关于气候诉讼的疑惑,并进一步分享了自己的学术经验。高利红教授旁征博引,讲座内容理性深刻又饱含人文关怀。同学们认真学习,反响热烈。本次讲座在现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文:马东方,图:王依洋,审核:张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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