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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伟江教授做《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规范》学术报告

日期:2023-03-2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3月25日9:30-12:00,应我院“法学前沿高端论坛”的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在郑州华智酒店第一会议室,为我院广大师生及河南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带来了一场主题为“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规范”的异彩纷呈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王建国教授主持,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于庆生教授及我院李建新教授应邀作为讲座与谈人。

在本次讲座中,泮伟江教授首先例举法学理论范式的不同分类,并指出系统论法学属于后一种类型;其次从系统论法学作为非规范主义的规范理论视角展开分析,运用反向定义法详细阐述了非规范主义规范理论的核心特征以及卢曼的系统论法学对早期的“错误法社会学”的理论超越。泮伟江教授温和、谦虚、知识渊博,他深入浅出的讲解激发了现场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系统论法学的内容与本质。

泮伟江教授认为,法学理论范式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该法学流派有共同的批判对象,但并没有共同的研究方法和范式,如批判法学、社科法学等;另一类法学流派则反之,其核心观点和研究方法比较一致,如纯粹法学、分析法学。泮教授认为系统论法学属于第二种类型。一方面,系统论法学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观点阐述,即在功能面向上,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存在,在运作面向上法律是一种象征性普遍化的沟通媒介。另一方面,系统论法学形成了全新而独特的方法论范式,即社会系统理论范式。泮教授着重介绍了系统论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范式以及不同于“还原论”分析方法的系统论方法,亦即整体无法通过还原到它的基本单位来得到充分的说明,整体的特征是部分与部分要素之间发生关系时特征才“涌现”出来。正是基于以上两方面的理由,所以可以认为系统论法学构成了一种新的法理学研究范式。

随后,泮伟江教授运用反向定义法对非规范主义的规范理论进行讲解。首先,他指出了规范主义的规范理论的两大特征,一是坚持休谟的实然与应然的区分命题,二是强调规范只能“证立”而不能描述。与此相对应,非规范主义规范理论的核心特征为:不反对“是”和“应当”的区分、不是“证立”规范而是描述规范以及试图回答的问题是用一种外部描述的视角将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客观事实”予以描述。泮伟江教授对于第一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即非规范主义的规范理论并非反对是与应当的区分,而是试图在是与应当的区分框架之外找到与此同层次的方法论框架。在这一点上卢曼做出了重要突破,他指出事实和规范的对立并不唯一,和规范相对的还有其他一些选项,比如“认知”。认知和规范构成了另外一对区分。即规范的对应词有多个,如果认为对应词是事实,就是用了是与应当的二分框架;如果认为对应词是认知,就用了另外一个分析框架。而在认知和规范的区分中,规范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简单来说,认知的含义就是“学习”,规范的含义则是“不学习”。

最后,泮伟江教授介绍了系统论法学对早期“错误法社会学”的理论超越。泮伟江教授把卢曼之前的法社会学研究概括为错误法社会学,在卢曼之前的法社会学并不把法律作为研究对象,一般认为法律被遵守了法律才发挥了作用,而卢曼认为法律不被遵守的时候法律也发挥了作用。在这一点上卢曼做出了独特的贡献,纠正了一般人通常的误解。其在《法社会学》一书中强调法律的基础性作用,提出法律是一种反事实的规范性的预期。按照往常的理解,法律承诺的东西必须被兑现,法律的功能才会发挥出来。但卢曼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状态,实际上法律的功能是保障一种“规范性的预期”。

在与谈环节中,于庆生教授对泮伟江教授的讲座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泮伟江教授对卢曼系统论中用认知与规范的二分法替换传统法理学规范与事实二分框架的讲解使自己深受启发。同时于庆生教授提出了疑问,即系统论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而法律是被制定出来的,这种被制定出的人造物如何与社会事实之间划上等号?

对此泮伟江教授表示法学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会涉及与日常经验的关系,有时科学研究跟经验完全一致,但有时科学研究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往往会跟生活经验中的直观感受相左。我们日常生活经验对法律的理解是一种规则,但是并不排除法律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认为法律并不是由规则组成的体系。如卢曼认为法律的基本单位是法律沟通,法律是由法律沟通组成的复杂系统。

李建新教授在与谈中表示,此次讲座展现出泮伟江教授深厚的学术功底。泮伟江教授关于卢曼系统论的新的论点讲述使自己深受启发,同时由于时间的关系也感到言犹未尽,意犹未尽。

在讲座的最后,王建国教授再次感谢了泮伟江教授在百忙之中为我院师生以及河南省法理法史学会2022年年会参会人员带来理论内容丰富、实践指引明确的学术盛宴,讲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也为我们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程璐瑶,图:王柄鑫,审核:杨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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