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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学术沙龙举行

日期:2023-03-23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为繁荣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与实务交流,2023年3月13日晚19时,郑州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和知识产权学科、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第45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学术沙龙顺利举行。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赵筝博士作了题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中的用人者责任”的主题报告。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行政综合庭副庭长刘政伟法官、郑州大学法学院咸晨旭老师、郑州大学法学院苏炜杰老师出席沙龙并担任评议人。本次沙龙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郭雨洒老师主持并兼任评议人,各专业研究生积极参加,报告持续近三个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此次沙龙在主持人郭雨洒老师介绍主讲人、评议人以及沙龙主题后揭开序幕。

赵庭长首先梳理了《民法典》中有关用人者责任的规定,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即是审理用人者责任案件的关键也是前提。在此基础上,赵庭长结合案例详细介绍了三种关系中用人者责任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并详细分析了各种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是民法典新增内容,为加深对该追偿权的理解,赵庭长以案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介绍了具体案件中判断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能够行使追偿权的标准。通过民法典规定与案例的结合,赵庭长深入剖析了各种用人者责任采用不同归责原则的原因,同时认为《民法典》对“相应的责任”规定不够清晰,因此对该责任的性质与分配机制存在探讨的空间。最后赵庭长着重论述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在理论层面的区别,并介绍了在实务中法院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五项综合标准。

在评议阶段,刘庭长认为赵筝庭长的报告真正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并且提出了两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一是大巴司机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二是已过退休年龄的保安在值班时死亡法律关系和工伤认定问题。

苏老师从宏观思维和微观思维两个方面表达了听取报告的想法。在宏观方面,赵庭长从民法典规定入手,结合多个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讲解,帮助我们打开视野。从微观思维角度,我们要敏锐的捕捉到劳务关系中“相应的责任”是否属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责任三种责任中的一种,是否需要从外国法律中查证。

郭老师表示今天的讲座理论结合实践,非常生动。对重大过失的理解是一个很好的选题方向,对相关问题可以进行实证研究,结合实务进一步解决理论问题。

咸老师表示民法典1191——1193条的规定看似清楚却又复杂,这三种关系中,以劳务关系作为基础性的标准来区分另外两种关系会更清晰一些。

申教授对本次报告主要有三点感悟:第一,法律规定的用人者责任类型是有限,但社会生活中用人者责任类型呈现多样化。第二,司法政策是影响用人者责任的重要因素。如在新业态发展的初期,司法政策往往对平台加以帮助扶持,法院往往裁判平台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很轻。在新业态发展到一定规模,出现不当行为时,法院往往裁判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符合立法目的。

此次学术沙龙主题鲜明、内容深入,既有学理深度也有实践意义。众多师生参与了讲座,学术氛围浓厚,展现了学术的魅力。最后,主持人郭雨洒老师对此次沙龙进行了总结。本次学术沙龙圆满结束。(文:成薇、谷立博、孔维依、陈艺然、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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