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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胡晓静教授做客我院“法学名家大讲堂”

日期:2022-12-24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为繁荣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培养学生的学术思维,郑州大学法学院特推出法学名家大讲堂线上系列报告活动。2022年12月23日晚上7点,法学名家大讲堂特邀请吉林大学法学院胡晓静教授,作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实现的判定”的学术报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徐英军教授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安毅教授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报告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由我院申惠文教授主持,校内外师生200余人参加,报告持续近三小时,取得圆满成功。

胡晓静教授首先介绍了“北京东方武联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等与万某股权转让案”的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指出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判决合同解除。其次,胡晓静教授指出要理解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股权是什么。胡晓静教授认为,应该从物或者财产意义上和公司内部关系两个层面上对股权进行理解。再次,胡晓静教授从实然法的角度对股权权属变动与股东资格取得时点进行阐明,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权属变动和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均为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之时,将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变更登记作为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标志的观点,均缺少现行法的依据。最后,胡晓静教授建议借《公司法》修改之机彻底解决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和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并提出四种解决方案。

接下来与会老师发表观点,与胡晓静教授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徐英军教授充分肯定了胡晓静教授有关股权内涵的界定,股权的内涵既包括物的意义上的出资的份额所有权,还包括股东资格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指出这种思路有利于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大量股权纠纷问题。

申惠文教授对胡教授的分析表示受益颇多。在此基础上提出两点困惑:第一,公司以股东名册来进行登记,那么其与工商登记是什么关系?第二,假如进行一些转让,比如说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要如何进行变更。

张安毅教授对胡教授的观点表示认可,并从股权转让的目的和股东资格的取得问题两个方面进行点评。胡晓静教授以一种独特的分析视角对过程中谁是股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得到了与会老师的一众好评。

最后申惠文教授对胡教授,徐教授,张教授的倾情讲授表示感谢。并从学习胡教授的语义学分析或者考古学分析方式、学习案例分析方法、要形成学术见解和凝练自己的观点三个方面对研究生论文写作提出建议。

此次学术讲座主题鲜明、内容深入,众多师生在线参与了讨论,学术氛围浓厚,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参与师生的风采,本次学术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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