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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胜教授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代表人》学术报告

日期:2022-12-09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2年12月8日晚上19:00-21:30,我院“法学名家大讲堂”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徐强胜作题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学术报告。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涛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学术沙龙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主持,校内外师生、司法实务部门同仁两百余人参加,报告持续两个小时,取得圆满成功。


徐强胜教授从我国公司治理乱象来引入“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通过具体案例指出公司治理乱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定代表人问题,法定代表人的好坏与公司的兴衰有重要的关系。徐强胜教授指出,不同的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虽然是同一制度,但是对其背后隐藏的含义我们要做出不同的解读,即对《民法典》和《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来说,虽然在文本上基本一致,但二者关注的重点不同,背后的含义也不尽相同。

接着徐强胜教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治理框架作了简要概述,强调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并对公司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徐强胜教授强调此次公司法修订意义重大,同时希望公司法修订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解决相应的问题。

樊涛教授从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反思与改良角度进行点评,分别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优缺点、我国现行立法、废除或是改良三个部分分享了自己的见解,樊涛教授认为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中国特有的公司治理模式,优点在于方便公司对外交易,缺陷在于弱化了公司治理。基于制度惯性,我国《民法典》及《公司法草案》均保留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为培育企业家精神,我国法定代表人责任建议秉承《民法典》中的“替代责任”。公司法学科体系,应该着重研究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组织法的特殊性。

徐强胜教授对樊涛教授的观点予以高度认同,指出一定要从在团体法、组织法的角度出发去看待公司法,公司法的相关制度设计都是为了公司团体的稳定和内部的监督机制。

在提问环节,徐强胜教授积极回答同学们的问题,扩展了同学们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程序和规避法律风险上的认识和了解。

申惠文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从研究生学术研究角度谈到研究生应当学习到的研究方法,即法解释说的方法、法文化学的方法和法社会学的方法。

本次讲座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学术氛围浓厚,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参与师生的风采,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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