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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教授做《关于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学术报告

日期:2023-11-09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1月8日下午15:00-18:0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大讲堂系列学术活动之《关于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在法学院211大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作翔教授莅临我院讲学。刘作翔教授2004年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7年被《今日中国》杂志社评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刘作翔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求是》杂志等发表学术论文和文章370余篇,出版个人学术著作10部,主编、参编其他著作、教材、辞书、论文集等110多部。本次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建国教授主持,法学理论学科李建新教授,李朝、晁育虎、杨洪斌等老师代表作为与谈嘉宾聆听并参与与谈。法学院法理专业的研究生参会并聆听本次讲座。讲座伊始,王建国教授隆重介绍了刘作翔教授的学术贡献和成就,并对刘作翔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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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刘作翔教授以《关于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为题,从研究规范体系的背景展开。首先,刘作翔教授表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发现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规范类型和体系无法归入法律体系,进而得出法律体系具有局限性。“规范体系”作为新的命题、概念、范畴,能够概括地将这些规范类型和体系都纳人一个新的框架之内。其次,刘作翔教授用“上海迪士尼拒带食品入园”、“村规民约”等具体案例来引导大家初步感性地认识“社会规范”这一抽象的定义。由此引出下一个问题:社会规范的概念及其分类。刘作翔教授提出社会规范是指由社会自身产生的以及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类型所形成的体系性组合或集合。从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来看,社会规范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种类:习惯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自制规范、各级政治权威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内部成员的自制规章。之后,刘作翔教授回应了建立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不同观点和质疑,表示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关于“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刘作翔教授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证:中国是一个网格化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的产生方式、社会规范的分类、现代社会发达的法律服务体系以及强力推进的法治化实践。最后,刘作翔教授概括出以下社会规范备案审查的原则和标准:合宪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合规性标准,适时性标准和可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实践性标准。

王建国教授指出本次讲座刘作翔教授围绕着“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从六个方面详细地阐释《关于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这一主题。讲座内容体现了宏观微观相结合的法理思维,为在场师生研究法理学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并鼓励同学们通过聆听法学大家讲座,学习他们的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思考路径,进而提升自身研究水平和能力,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做到思维严密、逻辑严谨、表达清晰、阐述充分,培养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律实践专家。

在互动环节,刘作翔教授一一回应和解答了在场师生提出的问题,使得在场的每一位师生对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刻、透彻,现场氛围热烈。讲座的最后,王建国教授再次感谢刘老师为法学院师生带来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并引导在场师生学习对身边微观常见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层次的剖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挖掘背后的规律,不断提高法理素养。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核: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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