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下午,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车骋在法学院大会议室(211)主讲青年教师大讲堂第二讲,主题为“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制——以高校惩戒学生行为为重点”。本次活动由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车骋主持并主讲、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邢昕与谈,郑州大学法学院部分本硕同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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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车骋首先从田永案与何小强案的对比切入,对相关案情进行分析,并引出纪律性惩戒与学术性惩戒的不同。之后,主讲人在“国家、学校、学生”三类主体法律关系下分析高校教育惩戒制度的理论架构,最终得出结论,纪律性惩戒由于与学术自由无涉,因此高校作出惩戒的行为相当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公权力行为,应遵循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法院应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术性惩戒由于涉及学术自由,因此立法不能过多干涉,法院也应遵循“专业判断优先”原则。接着,主讲人举出了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纪律性惩戒在法律规定抽象的情形下应遵循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学术性惩戒并非是法外之地,仍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最后,主讲人指出此次主题的目的在于引导在座的同学,作为法科学生,应该更加熟知学校的部门规章,熟知法律规定,并在法律框架下作出适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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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邢昕老师对于此次活动感触颇深,用了“组织新、方法论新、内容新”三个层面总结发言,邢昕老师认为所谓组织新,在于此次活动是第一次青年教师开展的学术主题论坛,是一次全面的尝试;所谓方法论新,在于主讲人突破了传统部门法的界限,为同学们展现了一个新的法学领域,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领域法,不仅涉及到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内容,也涉及到民法这样的私法内容,为同学们之后研究写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所谓内容新,在于此次主题采用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并且结合时代背景以及当时的法律规定分析案例,为同学们展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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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提问环节,宪法与行政法研究生李绅硕提出“如何建构教育惩戒的救济体系?”,主讲人对此回应对于改变学生在学关系,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行为,应该纳入司法审查,但是对于未能改变学生在学关系,例如学校作出的警告这些未能直接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行为,学生应寻求校内申诉。活动在大家鼓掌声中结束。
(文、图:车骋,审核:张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