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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大讲堂第三讲《政法话语在宪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应用》举办

日期:2023-11-24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1月20日下午15:0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青年教师大讲堂第三讲《政法话语在宪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应用》在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举办。本次由陈建老师主讲,河南大学法学院朱军副教授、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陈辉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汤岩老师与谈,郑州大学法学院郎志恒老师、崔玮老师出席,2023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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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伊始,陈建老师介绍了参加本次活动的几位老师,并对题目设计的主要思虑进行了简要介绍,接着围绕“什么样的宪法学研究需要关注政法话语”“政法话语是什么”“政法话语在宪法学研究中的意义”“以政法话语为中心的宪法学研究的具体展开”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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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老师首先对宪法学研究进行了“理解和阐释者”“批判与建言者”的角色划分,指出围绕“中国宪法制度与中国宪法实施”,两种角色分别倚重事实与价值,对中国宪法展开学理研究和学术建言。二者之间紧密相连,相较之下,“理解和阐释者”更加需要关注政法话语,以政法话语为中心开展的宪法学研究并不可单纯归结为“宪法解释学”,而更可称之为是一种对中国宪法的整体认识,并结合“齐玉苓案”向同学们阐明了这种整体认识的重要性。陈建老师接着分析了话语的概念范畴,认为话语表达了言说者的意志,十分值得研究。宪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有关宪法的话语并不局限于宪法领域内,应从“宪法话语”出发,由“法治话语”进一步扩展至“政治话语”。陈建老师又以中国宪法从1954年以来制宪行宪的壮阔实践为背景,举出一系列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宪法做出的重要论述,并指出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宪法的政法话语得到了大幅度扩容,如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丰富又成体系,是建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知识体系、话语体系的本土素材和基本依据。陈建老师进而阐释了政法话语的意义在于反映特定时代背景和政法情势,是主政者关于宪法的直接表达,影响着我们的宪法实施和宪法发展。同时陈建老师还提醒同学们,虽然要关注政法话语但也不能为政法话语所累,避免出现以政治论断代替理论论证的情形。最后,陈建老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为例,向同学们详细讲解了这句话语之中所蕴含的宪法学理,以及其所传递出的关于中国宪法的独特生成逻辑和首要政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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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汤岩老师指出,话语与行动相对,宪法实施更多是在实践意义上理解,如何处理话语本身所可能具有的褒贬歧义,以及话语与行动不一致的问题。

河南大学法学院朱军副教授指出,陈建老师在研究过程中注意到了“对宪法内容的关怀”“对宪法历史的关怀”和“对宪法价值的关怀”,但也有三个问题需要回应:一是作为理解和阐释者的宪法学研究如何不被政治侵蚀;二是这样的研究如何回应和应用于宪法实践;三是除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之外,关于宪法的政法话语还有没有其他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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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陈辉副教授分享了自己关于政法话语的理解,认为陈建老师可以进一步明确化、清晰化政法话语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免与专属于“公检法司”的政法类话语相混淆。同时陈辉老师也建议同学们慎重触及政治性论断,应侧重于研究技术性规范,小切口也能做大文章,政法话语的展开过程难免会受到格局、认知的限制,还是要先进行充分的知识积累和学理建构再去尝试。

几位老师的评议十分精彩,从另一视角带领同学们回顾了陈建老师所作的分享,随后,陈建老师也一一进行了回应。教研室外秋高气爽、天朗气清;教研室内思路翻涌、频频交锋。时间在老师与同学们的交流思考和认真记录中悄然流逝,本场活动也在同学们未尽的思考和丰硕的收获中圆满结束。(文:刘哲源,图:肖杨可怡,审核:高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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