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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教授为我师一作《党内法规不是软法? ——对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学术报告

日期:2023-11-27 信息来源: 浏览量:

11月24日晚19:00-21:30,上海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长秋教授作《党内法规不是软法?——对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学术报告。本场报告院党委副书记高留志教授主持,60余名师生听讲。

刘长秋教授围绕主题讲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软法”概念的引入与党内法规属性的争议;二是党内法规软法论为什么会被质疑和错解;三是为什么党内法规应当被视为软法;四是党内法规可否作为独立于国家法与软法之外的第三种法。

首先,刘长秋教授以“软法”的概念分析为逻辑起点,引出党内法规性质存在的争议——是软法还是硬法?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把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宏观背景下,对党内法规这一性质的探讨,决定着人们对党内法规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决定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向前发展的方向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其次,通过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特征的对比,从软法理解的成见与误会、效力来源机制差异、党内法规自身规定严厉性的误读三个层面,深入阐释了党内法规软法论被质疑和错解的原因。刘长秋教授认为我们不能将软法简单地理解为软规则,应当立足于软法的本意,更加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软法。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都具有强制力,但是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更具有针对性,凭借党员的自愿认同和接受与党组织责任追究来予以约束。正如毛泽定同志首次提及党内法规所指出的:“党的纪律是带着纪律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绝对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而国家法是不以公民的个人意愿为转移、不存在任何协商、以国家暴力机器进行保障为特征,两者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能仅因为党内法规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而误解党内法规的真正属性。

接着,刘长秋教授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党内法规应当被认为软法的理由。党内法规是由中国共产党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规则制定的更为灵活、更具适应性的自我纠正和自我调整的行为规范,更加符合软法调整的特点,以指导特定组织、领域的人们实现自我规制。党内法规的灵活性和自我规制性弥补了硬法缺失的空白,更有利于科学理解与党内法规同类的社会治理规则,共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刘长秋教授跳出传统视角,通过对中央性文件的梳理和总结,从理论层面上对党内法规的性质进一步创新性反思和研究,进一步论证了党内法规作为独立于国家法与软法之外的第三种法的可能性。但就目前来看,刘长秋教授认为党内法规软法论在党内法规性质问题上依然是具有解释力的,党内法规应当被定位为一种软法。

(文:贾景越图:肖杨可怡审核:车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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