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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中敬教授为我院师生做《权力监督的体系化构建》学术报告

日期:2023-11-27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1月25日晚19:00-21:30,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院长门中敬教授为我院师生作题为《权力监督的体系化构建》的学术报告。报告由院党委副书记高留志教授主持,我院师生60余人参加。

在本次报告中,门中敬教授指出,回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关于监督的提法,有颇为庞杂的指向,但是是欠缺理论体系的,亟待用类型化、体系化的思维进行区分。谈到权力监督的体系化构建,门中敬教授指出要搞清楚什么是权力监督。

首先,谁来监督的问题,就是谁有权来监督,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应然层面,即谁应当来监督;第二个是实然层面,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监督,这就涉及结构功能主义分析的方法,指的是行政机关适于执行、立法机关适于立法、司法机关适于裁判、监察机关适于监督。

其次,权力监督的对象是权力,权力是一种能力或者一种状态,最终由人和组织来使用,监督的是人或组织的行为,监督的手段和监督的类型是要做区分的。怎样才算监督,制约是监督吗?权力制约是一种手段,我们权力制约是放在法律监督这个程序性框架当中的,我们不存在西方那种政治对抗或者政治制衡意义上的制约,我们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因为中国传统权力文化当中,很重要的就是防止权力运行当中的异化,把其放在一个权力运行的链条当中,最终指向的是法律监督,这是权力制约型监督。

接着,门教授阐释了传统主体说划分监督权的方式,当权力运行出现问题时,监督权一哄而上,叠加监督,会产生反作用,比如懒政。还讲到做学问,体系化是一个重要的路径,宪法中法制统一原则也意味着要体系化,通过梳理数据和文本当中的知识图谱去发现问题。

最后,体系性构建中将行为性质抽象出几种类型,才能体系化,如果按照行为的性质来判断,是按照被监督对象来判断,还是按照监督行为本身来判断?监督权力的属性到底是什么?传统学界都是按照权力行为的性质或者监督权的属性来展开,门中敬教授倾向于把基本的监督类型划分为政治监督,法律监督和内部监督。并进一步指出,监督的本质问题是责任追究,所有监督最后落实到责任形态上,从责任属性出发,展开类型划分,并敢于向传统权威挑战,同时,也独具创新的提出了人大备案审查属于政治监督。

(文:安艳艳图:肖杨可怡审核:车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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