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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立泽教授做《单位犯罪:从规范、理论到合规的多维解读》学术报告

日期:2023-11-29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1月25日晚19:00——21:3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单位犯罪:从规范、理论到合规的多维解读》学术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聂立泽教授担任主讲人。本次讲座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阳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老师、学生六十余人到场学习。

讲座伊始,张阳教授对聂立泽教授进行了隆重介绍,对聂立泽教授莅临我院进行学术分享以及对我院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讲座中,聂立泽教授围绕“单位犯罪:从规范、理论到合规的多维解读”的主题讲了五大内容:一是全球单位犯罪的立法与理念; 二是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三是我国单位犯罪理论争议问题;四是典型案例中问题与法理分析;五是单位犯罪及其刑事合规初探。

聂立泽教授以“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中、姚某、牟某臣、牟某波、夏某伟信用证诈骗案”入手,提出企业经营状况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和单位犯罪究竟有几个主体以及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个体之间的关系对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并在第一大问题“全球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与理念”中,结合全球单位犯罪立法与司法的实践,以意大利在单位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例指出要在动态视角下学习和认识单位犯罪,主要讲述了单位的“对内利他性”和“对外利他性”特征对单位犯罪责任认定的影响,聂教授认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是通过“身份责任”、“替代责任”和“组织体责任”三种责任理论来实现的。

在第二大问题中,聂教授主要讲述了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变迁和司法实践现状,认为单位是一种人合性、资合性很强的特殊主体,单位实际上与自然人混合在一起,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具有双重身份,在一定情况下,单位犯罪就是“自然人披着马甲”的犯罪。在单位犯罪立法方面,聂教授提出在社会危害性上,单位犯罪实际上与自然人犯罪并没有什么不同。

就第三大问题中,结合我国单位犯罪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聂教授谈到了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争议问题,论述了单位犯罪中的三个辩证统一关系:整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辩证统一、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辩证统一和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并将其概括为“三性”,即“合法性”、“业务性”与“利他性”。

在第四大问题中,聂教授在典型案例中进行了单位犯罪的法理分析,以张文忠案为代表,讲解了我国刑事合规政策在保护民营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并就此引出最后一个问题——单位犯罪及其刑事合规初探,以英国“商业组织预防行贿失职罪”为例论证了在单位犯罪中“天然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情节这一概念和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为何相对轻于自然人犯罪这两大问题。

最后,综合以上分享内容,结合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传统观念和新兴理论进行反思和讨论,聂教授对单位犯罪和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总结,认为单位是否在事实层面发生犯罪、是否造成现实性的危害,成为企业刑事合规适用与否的关键标准,只有公司在具有“利他性”时才可以动用刑事合规对单位进行必要的保护,将犯罪行为与企业切割,让企业获得新生。

与谈环节,张阳教授点评到:聂立泽教授把单位犯罪作为支点,从放眼全球到聚焦国内实际情况、从立法理论到司法实践、从总则概念到分则罪名,从规范、理论到合规进行多维解读,将单位犯罪做了具体而深刻的剖析,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分享。

本次讲座持续一个小时,讲座内容丰富、环环相扣、逻辑严密,此次讲座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唐天翼 图:王子聪 审核:车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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