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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爱民教授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党内法规》学术报告

日期:2023-11-29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1月28日晚19:00-21:3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特邀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湖南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欧爱民教授作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党内法规》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由张阳教授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60余名师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张阳教授对欧爱民教授进行了隆重的介绍,并对欧爱民教授莅临我院进行学术分享以及对我院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和帮助予以衷心的感谢。

本次讲座中,欧爱民教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党内法规”为题,从四个方面进行讲述:一是党内法规的概念与特征;二是党内法规独成体系的法理;三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四是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问题。

首先,欧教授从党内法规的概念入手,详细阐述了党内法规的定义、特征,欧教授指出党内法规是省级以上党组制定的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组织建设的基本制度、原则和方法的规范性文件,并将党内法规的特征总结为“七个‘专’”:党内法规规范调整的应当是专门事项;只能由专门主体制定;有专属名称;应当使用专门表述形式;制定应当遵循专门程序;发布应当使用专门形式。并在第四个“专”中指出,条例是一种非常基础和重要的党内法规。

其次,欧教授深入剖析了党内法规独成体系的法理,从制度习惯论、“以上率下”论、党政复合权力结构论、法治优势论四个方面展现了党内法规的内在法理。欧教授先从制度惯性论出发,指出党内法规之所以可以独立成体,源自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制度依赖和历史惯性。接着基于“以上率下”论, 欧教授认为立法是一种“以上率下”的活动,而由国家法律来规制党的领导,无疑会产生“以下规上”的观感,本身有违立法逻辑和常识。在党政复合结构论中,欧教授指出在中国,人民将大部分公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的同时,还将另一部分公权力,以“领导权”的名义配置给中国共产党,且在国家机关的权力之外,还存在着党行使的领导权。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机关的权力;而党的领导权则由党内法规来调整。然后欧教授以“对公权力的‘双笼关虎’”为例,指出法律之治与党规之治相结合具有很大的法治优势。

再次,欧教授分析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大体可将两者关系分为并行关系、交叉关系以及一体关系。第一,并行关系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平行存在、互不干涉、互相衔接”的状态。第二,交叉关系是指党内法规基于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对部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有一定的约束力与影响力,从而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务都有权调整,都进行规定的状态。第三,一体关系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范围、具体规则设置、规范文本等方面都完全重合的状态。同时,欧教授利用三个环形图使同学们更生动形象地了解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三种关系。

最后,欧教授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先列举了司法适用中适用频率较高的十八部党内法规,又分别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角度,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党内法规的司法适用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党内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应当在司法解释、司法审查、司法裁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民事诉讼的司法适用中,欧教授通过梳理司法案例,指出党内法规在经济合同纠纷、公房租赁合同纠纷和劳资纠纷三个方面对普通民众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在分析党内法规在刑事诉讼的司法适用中,欧教授认为由于刑事领域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罪、犯罪构成、刑罚、刑种、量刑幅度等,只能由《刑法》予以规定。

在与谈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阳教授对聂立泽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点评。张教授指出,聂教授结合生动鲜活的案例,生动有趣的讲解党内法规,帮助我院师生更深层次学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张阳教授最后衷心感谢欧老师精彩讲座。

欧爱民教授从党内法规基本概念的引入到内在法理分析再到实践中的司法适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给我院师生带来了精彩的学术盛宴,为提高我院党内法规学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此次讲座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郑佳宁 图:王子聪 审核:车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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