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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日期:2022-11-14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2年11月11日晚19:00,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13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2022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朱珺同学应邀作了题为“对泸州遗赠案的评析及引起的法律思考”的精彩报告。郑州大学法学院高完成老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宋皓老师、2022级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高梦丽同学、刘征同学,以及2022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张晓蕾同学、丁照宇同学、刘镇鸣同学,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线上开展,由郑州大学法学院202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张炬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朱珺同学首先阐明了原则和规则在本案中的冲突,从学理和实践两方面谈论了公序良俗原则。并总结出该案中存在两种观点对立,分别为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解释的后果主义和严格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判的法条主义。最后,通过利益衡量证明原则适用的必要性、法官裁判中充分说理、充分发挥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三个方面,为我们讲述了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效力的限制。

宋皓老师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起着指导思想的作用并无异议,能否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存在争议。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必须首先适用规则,无规则可用时再考虑原则的适用,否则会有“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嫌疑。

张晓蕾同学对该判决书中同时引用法律规则和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质疑,认为从原则和规则两个部分说理会导致法律规范适用的混乱。

高梦丽同学指出,若法院裁判违背一般公众认知,不仅会让公众感到不满,还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丁照宇同学认为在认定黄某遗赠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支撑该判决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刘征同学对“所有第三者都不享有受遗赠权”进行讲解,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行为动机来进行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刘镇鸣同学提出思考,是否存在先得出结果再去找规则进行作证的不同于三段论的思维方式。

高完成老师主张以类型化的方式对公序良俗适用过程中的内涵、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又以列举的方式讲述了《民法典》中有关公序良俗原则的六种类型化条款,并提出应思考这六种类型化在具体适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此次学术沙龙主题鲜明、内容深入,既有学理深度也有实践意义。众多师生参与了讲座,学术氛围浓厚,展现了学术的魅力。(审核:高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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