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晚19:00,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14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2021级民商学硕士研究生陈佳迪应邀作了主题为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责任研究的报告。郑州大学法学院焦艳红老师、高完成老师,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姜明霞、王德玉、刘子华、陈择炡,以及2022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蔡文卓、柴慧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线上开展,由202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牛文涵主持,法学院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主讲环节,陈佳迪同学简要介绍了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责任法律规制之发展。通过裁判文书的检索,分析了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责任的司法现状。同时指出,司法实务当中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案件数量本身并不多,并且很少有通过侵权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接着,通过对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四种理论学说的介绍,阐明了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担责的正当性。最后,陈佳迪同学讲述了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具体构想。
在评议环节中,焦艳红老师指出题目的界定是职场性骚扰,实际上是把性骚扰的内涵进一步缩小。并提出以下问题:一是《民法典》第1010条的第二款是否是界定用人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义务的唯一法律基础。二是如何根据构成要件阐明利用职权关系和从属关系。高完成老师提出了有关《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实际适用案例较少的可能原因。一是当事人即受害人出于保持工作机会等现实考虑,内心动力不足。二是工作单位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该款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据以起诉的证据不足。
姜明霞同学从性骚扰案件的证明及完善视角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王德玉同学认为发生了职场性骚扰不应当适用1191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范。刘子华同学根据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梳理并总结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合规建议。陈择炡同学从职场性骚扰的司法现状和风险分析两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蔡文卓同学就关于职场性骚扰单位责任承担问题,提出疑问并表达观点。柴慧同学认为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招聘或者工作场所的、违背他人意愿的、具有性含义的言行。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审核:高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