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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成功举行

日期:2023-04-2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4月22日上午9:30,郑州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第18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顺利举行。本次沙龙由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李玮洁、张瑞东、董晨瑜、邓春艳、李析锴同学以及2022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张辰伟、罗淑文、刘镇鸣、乔雯斐同学主讲。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申惠文老师、王康老师出席沙龙并担任评议人。本次沙龙通过多角度进行分析,针对民商法解释方法进行讲解。

李玮洁同学引用杨仁寿先生对法律解释的分类,认为在适用法律时,首先探求立法精神,才能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张瑞东同学结合萨维尼和魏德士的观点,对法律解释的适用方法从选择顺序的确定为切入点进行了深入探讨。

董晨瑜同学结合名家著作的内容,就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维在法律解释中的体现进行了分享。

邓春艳同学认为无论是对法律的解释还是在实务中对案件的处理,都应当首先采用文义解释方法。

李析锴同学提出了西方私权理论不能机械套用,要辩证地看待和分析。

张辰伟同学从违反预约合同守约方要求强制履行能否被支持的角度,认为预约合同的守约方请求强制履行预约合同订立本约应当得到支持。

罗淑文同学分析了文义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解释三种法律解释方法在民法典相关条文中的适用。

刘镇鸣同学认为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整个解释体系都需要运用或者验证。

乔雯斐同学认为合同的解释属于一种法律行为的解释,一般是指对于争议合同确定何为其内容的一种活动。

王康老师指出关于研究解释论基本的问题,并以立法者的意思为例具体展开了论述。最后,指出了民法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在进行解释时不能违背法律研究者的基本共识。

申惠文老师指出以下几点:第一,解释方法是民商法学的灵魂;第二,民商法解释方法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不完全相同;第三,民商法解释方法与民商法解释现象不完全相同;第四,科学解释文本是幸福生活的一门艺术。

此次学术沙龙主题鲜明、内容深入,既有学理深度也有实践意义。众多师生参与了讲座,学术氛围浓厚,展现了学术的魅力。(审核:高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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