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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洪彦教授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争议、重点与难点》学术报告

日期:2023-12-11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1月9日下午14:00-17:0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特邀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洪彦教授做了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争议、重点与难点》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主持,王康老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民商法方向的研究生积极参加,并取得了圆满成功。

讲座伊始,申惠文教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与谈人以及报告主题,随后管洪彦教授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与重难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精彩分享。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属性、立法模式和逻辑主线。管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先是私法性质的组织法,其次是行为法、监管法和促进法。这部法律的模式是“一般法+特别法”,逻辑主线包括外在逻辑主线和内在逻辑主线。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与边界以及农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这一部分,管教授肯定了《民法典》对“法定代表行使关系说”的立法选择。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管洪彦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有限的市场主体。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管教授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案)》第十一条以及第十八条来探讨这一问题。第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管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形式的多样性、产权的特殊性、成员的封闭性等决定了其法人治理机制必然具有不同于公司等营利法人的特别性。第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管教授认为,这涉及到对集体财产范围的界定以及量化分配问题。第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合并分立,是否可以破产和解散,值得思索。最后,管教授提出了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即“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如何衔接”。

在与谈环节,王康老师提出一个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案)》第六条“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表述,为何与我国《民法典》不一致。管教授对此指出,该条确实需要修改为“农村集体成员所有”,下一步草案会从法律语言和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精雕细琢。

此次讲座主题鲜明,内容全面,引发了许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的思索,我院师生受益匪浅。

(文:周盼新、杨茹尘、张盼盼、孙婷婷 审核:申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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