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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教授做《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新发展及评析》学术报告

日期:2023-12-13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3年12月2日上午8:30—11:0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特邀教育部长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于飞教授做了题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新发展及评析》的分享报告。本次讲座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3电教室举行,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王康老师主持,田土城老师、高留志老师、申惠文老师以及法学院民商法学方向研究生参加讲座,讲座持续近三个小时,并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讲座中,于飞教授围绕主题讲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协议解除的认定;二是合同抵销中的溯及力问题;三是侵权行为之债的抵销;四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五是违约金的酌减规则。

在报告的第一部分,于飞教授指出,协商解除实质上是成立了一个新合同,在满足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等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解除,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第52条第3款则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递补规则。促进交易并不是合同制度中的唯一或是最高价值,值得促进的交易原则上应当符合当事人意愿。在报告的第二部分,于飞教授认为,过去法院采取了合同抵销具有溯及力说,但是这一观点在合同编通则解释迎来了无溯及力说的转向,于飞教授深入分析了背后原因。于飞教授还比较各国、各地区立法例,认为我国正在走向与国际立法相适应的道路。在报告的第三部分,于飞教授指出,《民法典》第568条规定了债的抵销,而关于侵权之债的债权是否能够抵销的问题,比较法上有两种重要立法例:一种是要求故意的主观要件;另一种则不要求。我国采取折中路线,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保持一致,体现了我国对人身权益的特别关注。在报告的第四部分,于飞教授探讨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我国承认可得利益损失能够获得赔偿,但未规定计算方法。合同编通则解释进一步规定:一是具体计算,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二是抽象计算,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三是介绍了在持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计算。最后,关于违约金酌减规则,于飞教授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酌减的判断、违约金过高的释明权、恶意违约不予酌减、当事人能否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这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田土城教授对于飞教授的精彩讲座作出总结。田教授对于飞教授的研究表示了极大的肯定,报告的五个方面分别抓住了“依法解释”和“漏洞补充”,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于飞教授以深厚的学术功底、科学的研究让与会师生深深感受到了法学学科的魅力,与会师生均获益匪浅。

(文:李瑞林、陈嘉琪 审核: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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