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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亮教授做《非物质性客体权利与互联网侵权的本质特征》学术报告

日期:2023-12-13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为繁荣我院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2023年12月1日下午14:30—17:00,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承亮教授应邀做客法学前沿高端论坛,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非物质性客体权利与互联网侵权的本质特征》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主持,党委副书记高留志书记、焦艳红副教授以及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民商法方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等五十余人参加。

讲座伊始,申惠文教授对李承亮教授进行隆重介绍,并对李承亮教授莅临我院进行学术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

首先,李承亮教授以“《民法典》第1182条与第1184条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为何不同”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吗”两个引导问题为切入,阐述非物质性客体权利。

接着,李承亮教授通过对比侵犯物权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结合“潘宏忠诉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与“南海水产研究所、宇景公司未缴纳专利年费致使德港公司专利权终止失效纠纷案”的司法裁判,明确指出不存在毁损知识产权的侵权类型,造成知识产权消灭的行为时,并非侵犯“知识产权”,而是《民法典》第1184条意义上的“侵害他人财产”。

然后,李承亮教授对比物质性客体权利与非物质性客体权利的客体边界、侵权认定依据等,结合“肖传国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的司法裁判,进一步论证侵犯非物质性客体权利是依据法律规定才能认定的侵权类型。

最后,李承亮教授指出,知识产权、精神性人格权作为非物质性客体权利,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侵权。互联网侵权的本质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而是教唆、帮助性质的侵权,属于《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的侵权类型。

在近三个小时的讲座中,李承亮教授结合案例生动详细地阐明了非物质性客体权利与互联网侵权的本质特征,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极大地提升了我院师生的学术视野。

(文:邓利娜 审核:申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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