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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徐崇利为我院师生作学术讲座

日期:2024-04-2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4月18日晚18:00-21:00,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崇利教授在法学院211学术报告厅为我院师生作题为《“体系外变革”:“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党委书记高留志教授主持,郭德香教授与谈,贺辉副教授及学院本科生、研究生80余人参加。

徐崇利教授围绕“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的意义、形制以及性质分析阐释了“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对我国的重大意义。他指出,中国从改革开放之前的“体系外革命者”,到改革开放之后成为“体系内改进者”,又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后成为“体系外变革者”,不断推动、引领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

关于“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形制,徐教授详细讲解了其“轮毂状”的基本架构。徐教授认为,中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因而在这一基本架构中发挥“轮轴”作用;相应的,其“轮辐”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安排和机制;就“轮框”而言,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广泛性、差异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国际经济治理体系轮毂状基本架构主要解决的是中国与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问题而非这些沿线其他国家之间的问题,因而在“关系治理”上呈现的是“无框之轮”。但通过“一带一路”空间上的围拢,在轮毂状架构内进一步统合具有相同“关系”属性的双边安排和机制,可以造就地理意义上的“有框之轮”,使之表现出相应的区域性乃至多边属性。

关于“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性质,徐教授指出“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一种“超合作”国际法,介于康德式社会的世界法与洛克式社会的合作国际法、共处国际法之间,既能向下兼容,又有“出超”的表现。具体表现为:扩大合作生产性(“做大蛋糕”)与改善合作分配性(“分好蛋糕”)两个方面。(文:张铭轩;图:佘恺宁;初审:郭德香;复审:张嘉军;终审: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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