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18:00-21:00,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杰出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房绍坤以“《民法典》第229条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释论—以法院判决为核心”为主题,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吴子熙老师等参与讲座。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高留志教授主持。
房绍坤教授强调了法律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系统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条,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交付。
房绍坤教授从法院判决的属性出发,详细阐述了民事判决、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与区别。他指出,行政判决并不直接涉及物权问题,而刑事判决虽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但并非主要形式。他进一步探讨了诉讼判决与非讼判决在物权变动中的不同影响,并强调只有形成判决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房绍坤教授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了分割共有物、撤销合同、宣告合同无效、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以及解除合同等案型中法院判决对物权变动的影响。他详细解读各类判决的性质和效力,并逐一分析各类判决对物权变动的影响。他特别指出,分割共有物和撤销合同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文、图:乔思雨;初审:张翔;复审:吕广振;终审: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