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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教授作《论行政检察客体类型化与激励约束之功效》学术讲座

日期:2024-06-19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应郑州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原中国网络与信息网络法学会副会长、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徐汉明教授于2024年6月12日14:00-17:00在我院多媒体会议室,作题为《论行政检察客体类型化与激励约束之功效》的学术讲座,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建国教授主持,李建新教授、郑磊副教授、崔玮老师参加与谈,法学院各专业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徐教授首先对郑州大学作出高度评价。他指出,郑州大学作为国内著名大学,历史悠久、人才济济,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人才,不失为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镇!讲座正式开始,讲座内容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第二部分是行政检察客体类型设定检视与反思。第三部分是行政检察客体类型化的解构。第四部分是行政检察客体对主体激励约束之功效。

与谈环节。郑磊副教授指出,讲座中的关于行政检察权改革史料让我们受益匪浅。接下来我谈几点感受,第一按照传统立法、执行与监督的思维,检察权属于法律监督环节。第二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执法效果不佳时,检察机关的一种介入权。当然行政机关的上级对下级也有一种介入权,这派生于上下级之间的领导。第三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独立不能因为检察层级改变,法律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权力。

崔玮老师与谈,他谈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河南渊源很深。我谈几点体会:第一徐教授的讲座问题意义突出,思路很清晰,对检察权进行一种深度的反思,权力能干什么?权力来自哪里?权力应该面向何处?第二徐教授的讲座充满了辩证法的思维。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说,检察权监督的对象是哪个权力?司法权?还是行政权?答案应当是行政权。第三检察职能的边界在哪?刑事与行政检察洗的范围相对更为广泛,谢谢大家。

李建新教授指出,徐教授采用典型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运用法律关系的理论,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解释行政检察权的划分类型,解释了行政检察权的历史划分阶段。

王建国教授作总结发言,他指出通过聆听法学大师的讲座,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带来深刻的学术启发,有助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我们再一次感谢徐教授的精彩学术报告。掌声不断,在场师生反响热烈,此次讲座顺利结束。(图:王一航;文:杨二朴;初审:李辉;复核;张嘉军;终身: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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