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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第十三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人:fxy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0日     阅读次数:

12月7日晚七点,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和我院民商法学科主办的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十三期如期举行。张付成老师应邀作了题为“股东资格认定”的精彩报告。我院民商法学科田土城老师、吴洪老师,王艳华老师,焦艳红老师、高留志老师和申惠文老师出席并发言。本次沙龙由赵可星老师主持,民商法学研究室及博士生到场认真聆听了本次学术报告。

张老师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基本案情为:三原告和被告协议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全部出资都是有被告垫付,三原告并没有实际出资,其他协议,手续一应俱全,但是公司章程和某些开办文件的签名是由三原告各自的丈夫代签的。现三原告起诉要求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张老师提出该案件的焦点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及未出资股东如何享有或行使股东权,之后张老师总结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
王艳华老师随后做出了评议,王老师从团体法和个人法的角度作出分析,认为如果案件需要用团体法调整,股东资格认定就要以形式要件为准,如果用个人法调整,股东资格认定就要看实质要件。焦艳红老师认为,确定股东资格还要考虑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随后在座的各位老师从民法基本理论出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高留志老师认为案例选择非常典型,三原告的出资是由被告垫付,这属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原告的股东权利的取得。赵可星老师和申惠文老师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没有实际出资就不应该具有股东权利,原《公司法》第35条和43条应该做出相应改变。田土城老师认为《公司法》之所以明确规定以形式要件为准,这涉及到公司的有限性,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参与其中。针对各位老师评议及同学的提问,张老师逐一做出回应,并对本期学术沙龙进行总结。本期沙龙主题鲜明,不同观点充分交锋,展现了学术沙龙的学术魅力和价值。最后,本期沙龙在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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