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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2日     阅读次数:

2022年10月8日晚19:00,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11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我院202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李析锴同学应邀作为主讲人参加了此次沙龙。我院申惠文教授、王康老师,黑龙江大学的民商法博士乔剑峰学长,2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李扬同学、张瑞东同学,21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蔡俊楠同学,21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郭坤龙同学,2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张炬同学、柴慧同学、张晓蕾同学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在线上进行,由我院202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牛文涵主持,沙龙持续了近三小时,取得圆满成功。

此次沙龙在主持人牛文涵介绍主讲人、评议人以及此次主题后揭开序幕。老师和同学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展开论述,并表达自己的见解。

李析锴同学首先介绍了本次分享报告的研究主题——以农民集体为核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探讨,之后围绕农民集体及其历史渊源、农民集体是否是民事主体以及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这三个问题对这次主题进行深入分析。

王康老师指出,对于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从其基本逻辑,即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区分这一基础问题入手。此外还从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目的出发,带领同学们摸清该制度设立的底层逻辑,最后从法律困境和现实困境两个角度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引发同学们新的思考。

李扬同学根据本次议题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第一是关于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定义的问题,并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展开介绍。第二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重构的路径问题。

张瑞东同学从价值导向与产权改革两个方面进行分享。在价值层面上,提出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以及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农村生产结构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的观点。在产权改革方面,指出其目的并分析了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蔡俊楠同学站在诉讼法的角度对集体利益被内部管理人以及外部第三人侵犯却无法得到救济时,实践中大量出现为维护集体利益进行性的的派生之诉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探讨。并从诉讼担当和诉的利益两方面阐述了集体成员诉权的正当性问题。

郭坤龙同学进一步思考了农民集体属于哪一类民事主体,提出所有制和所有权之间的区别,并分析了马克思提出的土地国有制与我国建立的农民集体土地公有制之间的区别,提出了自己对“农村集体所有制”这一名词的疑问。
张炬同学针对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深入探讨,从“一体说”和“独立说”两种观点进行详细阐述,最后张炬同学认为,独立说更能化解主体范围不重合这一困境。

柴慧同学认为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阐述了原因。此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关系的问题上,她认为农户是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基础构成的生产单位,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时候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张晓蕾同学主要对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做了一个阐述。她认为可以将探讨二者关系的主张分为两派,即异质论与同一论。随后分析了两派的主张并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黑龙江大学的民商法博士乔剑峰学长在评议中分享了自己在阅读文献中的一些疑惑。并介绍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三套牌子一套组织”的现实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他在实践调研当中发觉的一系列现实问题。

申惠文老师从知识考古学、法教义学、社科学以及语言学这四个方面分析阐释了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并建议我们研究生在知识层面上探求真知识,追求真理,要考虑到法律条文背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改变,要学会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来思考问题。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参与师生运用比较思维、结合理论与实践等多角度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分析与探讨。最后,主讲人李析锴同学对此次学术沙龙做了总结,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审核:王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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