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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举办研究生学术沙龙
发布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4日     阅读次数:

2023年6月28日上午,郑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生沙龙在法学院206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期主体为“生态环境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研究”,由21级研究生赵润涛进行汇报分享。沙龙由21级研究生刘佳佳主持,范战平老师担任评议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全体研究生参与本次沙龙。

一、汇报环节

本次沙龙,赵润涛围绕《生态环境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研究》进行汇报。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度背景,提出当前的司法实务中缺少在生态环境私益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制,同时分析了在生态环境私益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意义。之后,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当下司法实务中案例的检索,归纳出当前生态环境私益案件中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存在的问题,总结出当前司法实务的主要问题有案件性质界定模糊、对于“严重后果”标准认定的不一致以及《民法典》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溯及适用问题。最后,针对归纳的三方面的问题,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质,从被侵权人人身权、财产权两大权利的救济,赵润涛提出了自己的优化方案和解决路径,旨在推动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私益保护案件中的适用。

二、交流环节

在这一环节,环境法同学们就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刘鹏燃从“公民是否享有公共事务制裁权”视角切入,认为惩罚性赔偿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可以大范围的适用仍有商讨的空间,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填补性规则更符合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李浩奇从生态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出发,即在生态环境私益案件中,除了对被侵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修复之外,侵权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也应当纳入到私益案件中保护的范畴;周珂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质为切入点,认为需要考虑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作为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其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所导致损害后果的延缓性、滞后性等特点,决定了在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产品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霍悦悦提出,在计算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时,也应当考量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扩大损失、为获得更高补偿而延缓维权的情形。

三、评议环节

范战平老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议。首先,需要明确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客体是什么,这一制度功能主要指向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还是对侵权人的威慑;其次,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方面,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如果有介入因素导致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恶化和严重,是否应当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严重后果”的规定;最后,提出生态环境案件中公益与私益没有泾渭分明的区分,公益的受损必然也会带来私益的救济,私益的受损也必然会影响到公益,在生态环境案件的研讨中应当立体、综合去学习。

本次学术沙龙强化了研究生之间、研究生与老师之间的学术互动,增强了研究生在专业研究和论文写作上的能力。(供稿:梁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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