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原《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长期以来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民法典》直面理论分歧和实践窘境,于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予以直接规定,赋予第三人对于债务人的直接给付请求权和违约救济请求权,同时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该条规定弥补了法律漏洞,对于肯定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定过于简单,仅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呈现,尚未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裁判中出现的法律规则适用上的混乱将导致此制度的本旨难以实现,无法达到简便交易、提高效率的目的,受益人的权益也难以维护。
本次沙龙将聚焦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一步明晰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认定标准、第三人权利取得时点、权利内容及合同关系的变动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回应,以期对民法典的顺利实施有所助益。
题目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
主讲人
王向丽: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
冯永军: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杜麒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吴子熙: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梦雨: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张瑞恒: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李静雯: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邓春艳:郑州大学法学院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
朱章阳: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时间
2021年12月5日晚7:00
地点
法学院211会议室
温馨提示
根据学校防控要求,为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希望同学们全程佩戴好口罩,共同守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参考资料:
[1]崔建远:《完善合同解除的立法建议》,《武汉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2]纪闻:《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上海交通大学2020年博士论文。
[3]陆青:《离婚协议中的 “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4]陈景善,郜俊辉:《利他合同之法定解除权行使规则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6期
[5]周宇,李乾宝:《<民法典>利他合同制度评析与解释进路》,《东南学术》2020年第4期。
[6]潘重阳:《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违约救济》,《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